讲清法条、化解困难,普陀城管纠正家门口的“居改非”
发布日期:2020-10-29


烟纸店、理发店,门口客来客往,家电维修、门窗制作,噪音不绝于耳……在普陀区的南岭园小区,第一排沿街的居民楼内就有多户房屋被用于开展经营活动,相邻居民深受其扰,叫苦连连。日前,普陀城管曹杨中队就集聚属地多个部门力量,开展集中整治,纠正居民家门口的“居改非”。


居住房屋,“营商条件”优越

    

城管队员通过现场检查发现,南岭园小区的第一栋房屋毗邻梅岭南路,楼内不仅有个门洞通往小区,底层8户居民都还有独立房门直面马路。


通往街面的房门从何而来,会不会存在破墙开门情况呢?


经过调阅比对房屋图纸,城管队员确认得知,底楼房屋的房门与设计图纸相符,均为楼房初建时设置安装的,不存在违规改造情况——如此优越的“营商条件”,底楼住户中就有4户自主开展“小本经营”,分别从事烟杂买卖、理发美发、家电维修、门窗制作生意。


宣传教育,法律责任清晰


擅自在居住用房内开展经营活动,显然有违法律规定。城管中队遂联合属地街道平安办、市场监管、绿化市容等部门,共同开展集中整治。


经与当事人询问了解,该4处经营点位中,除1处烟纸店系房屋业主自行居住、营业以外,另3处点位均为出租房屋,由租客在此使用经营。另外,根据市场监管部门核查确定,该4处点位均未取得营业资质,属于无证经营。


对此,城管队员在市场监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的基础上,依法分别向当事人宣传普及“居改非”法律条款与违法责任。


从事经营活动的业主或使用人,违反了《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第五十八条: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依法可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一下罚款。


经营活动所在房屋的出租人,违反了《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第八条第三款:将不得出租的房屋(未经批准改变房屋用途)出租,依法可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罚款。


经过城管队员的宣传教育,相关当事人都对自己的法律责任有了清晰认识。同时,城管队员还提醒房屋出租人在收取租金利益的同时,积极履行出租房屋管理责任,以规避违法风险。


群众困难,民生服务解忧


在几日后的复查过程中,城管队员发现,3处租房经营的使用人以先后自觉落实改正,用于经营的工具材料均已被整理搬移,据了解,个别房屋的租赁关系也正处协商解除阶段。但与之不同的是,自营烟纸店的当事人不愿配合整改。


据约谈了解,该业主夫妻二人均无固定职业,家中孩子正上初中,一家三口的全部生活来源都靠“夫妻老婆店”的营业收入,若小店停止经营,全家人的正常生活都将受之影响。


了解到当事人的生活困难,城管中队主动将情况反映给街道平安办,协同寻找适合当事人的社会保障与就业指导等政策资源,旨在通过民生服务解决其后顾之忧。


最后,在城管中队与属地管理部门的共同努力之下,该处4户“居改非”均已完成改正。城管队员于近期对改地址多次复查确认,4处房屋未再出现违法情况,整治工作取得实效,梅岭南路沿线街面环境得到改善,也得到了周边居民的一致好评。


回顾本次“居改非”整治过程,普陀城管发现其中的知识点不仅在于城管部门说得清法条、讲得清道理,还在于做到了寓执法于服务,直面群众需求精准实测,解难愁、消顾虑,继而引导其落实整改、遵守法律,从而完成执法整治。在日后的工作中,普陀城管将充分汲取此次经验,不断提高城市管理精细化水平,提高群众服务能级。


来源: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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