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法动态】自家果树任性砍 行为违法受处罚
发布日期:2021-05-27


当前,不少市民在认识上存在误区,觉得城市公用场所的绿化树木不能随意砍伐,但小区里的树木可以私自砍伐。其实不然,小区树木只有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才能进行修剪、移植和砍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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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松江城管方松中队接到世纪新城社区居委的来电,称居民将小区内的一颗无花果树给砍了。执法队员立即赶往现场进行情况调查,对砍伐树木进行现场卷尺测量,该树木树龄达3年左右,地径20厘米,被砍后剩余树桩30厘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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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居委取得的相关证据,找到该处砍伐树木的行为人张某,张某承认未取得相关审批手续,并辩解说:“果树是前房主所栽,现在我是房主,我当然能随心所欲的处置这棵果树。”执法队员表示,只要小区里种的树,不管是谁种的,种上之后都被作为公共绿化,个人无权砍伐。如果树木的确影响到了正常生活,比如光线、安全等因素,居民可以向物业提出要求,由物业向绿化部门提出申请,自己不能擅自进行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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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和《上海市绿化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二款,并按照《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第四十一条规定:砍伐树木10株以下的处绿化补偿标准的5至7倍,拟对当事人作出人民币1200元整的行政处罚。


日前,经过普法教育,当事人已经深刻认识到了自己的违规行为,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接受了处罚,缴纳了罚款。社区物业也将做好被砍果树的善后工作。


城市绿化是城市现代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广大市民的共同财产,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绿化的义务,市民应自觉提高爱绿、护绿意识,共建绿色、美丽、生态的家园,守护郁郁葱葱、美丽和谐的社区“颜值”。



根据《上海市绿化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禁止擅自砍伐树木。因下列原因确需砍伐树木的,养护单位应当向市或者区绿化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一) 严重影响居民采光、通风和居住安全,且树木无迁移价值的; 


(二) 对人身安全或者其他设施构成威胁,且树木无迁移价值的; 


(三) 发生检疫性病虫害的。


来源:松江城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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