奉贤城管:物业管理用房挪作他用? 未经业主大会同意,不允许!
发布日期:2022-07-06


0621日,奉贤城管机动中队执法人员巡查至区内某小区物业管理处时发现,该物业管理办公室隔壁的一间房间内陈列着一些建材,看上去是一家装修公司的展厅,执法队员找到改小区物业的经理了解情况。

 

经询问,该物业经理称自己也是刚来接受这个小区的物业管理工作,他来的得时候隔壁已经是这样的,具体情况他也不清楚,要问物业公司的老板。执法队员要求物业经理提供该处房屋的图纸,从图纸以及该物业公司提供的前期物业管理招标书上显示,这个展示建材的房间所处的位置是规定的物业管理用房,而从经理口中得知,该小区由于交付时间还不长,目前没有成立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鉴于该房间大门紧闭,屋内也没有人,无法进入查看实际情况,执法队员向物业公司开具了调查询问通知书,要求其配合调查。

 

次日,执法队员再次前往该处,发现这个房间门开着,里面有一个工作人员,还有一些居民陆陆续续前来咨询,执法队员随即进入房间内进行调查。经了解,该处房间确实是经物业同意给这个装修公司作为建材展厅使用的。执法队员对房间内建材展示的情况进行取证,向该装修公司开具了调查询问通知书,要求其配合调查。

 

通过对物业公司与装修公司调查询问,该处房屋确为经物业公司同意给装修公司使用的。物业公司在接手小区时,该物业管理用房是毛坯房,公司老板向建设单位要求装修时被拒,但自己装修就需要先支出一大笔费用,于是联系了这家装修公司,双方签订合作协议,由装修公司提供装修服务,在完成装修后将该处房间借与装修公司作为建材展厅,为期半年,以抵扣装修款,同时接待小区居民提供装修服务。

 

物业公司免去了装修费,装修公司能够有个免费的场所进行经营,这个看似双赢的方案却忽略了一个重要的因素,《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物业管理用房的所有权依法属于业主。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该小区由于不具备条件,暂未成立业主大会,也没有业主委员会,双方签订的一纸协议也没有经过业主的同意。该物业服务企业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用途的行为,实际侵害了业主的合法权益。

 

执法人员向物业公司开具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其限期内清退物业管理用房内装修公司的建材展厅,并对该物业公司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用途的行为进行立案,将依法进行进一步处理。


来源: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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