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静安区彭浦镇综合行政执法队收到了一位老先生送来的锦旗,“真心为民办实事,情系百姓解民忧”,表达了他对执法人员的真诚谢意和对城管执法工作的真心认可。
据了解,前段时间中队接到了一个投诉,反映邻居安装的空调外机对着其窗户,经小区居委会、物业调解无果,希望管理部门核实解决。中队执法人员第一时间到现场查看,并找到了当事人了解情况。
经查,空调外机安装位置不符合《上海市空调设备安装使用管理规定》第十条第二款的相关规定。
为确保矛盾能够圆满解决,中队执法人员耐心地向当事人普及法律知识,并依法责令其限期整改。当事人表示愿意整改,但小区预留的空调外机空间太小,无法放下自家空调外机。
执法人员了解情况后,通过积极协调,最终找到了解决方案。这次事件不仅彰显了彭浦镇中队为民服务的宗旨,也进一步增强了市民群众对城管执法工作的信任和支持。锦旗虽小,却承载着市民的认可和对城管执法工作的期待。
下一步,静安城管彭浦镇中队将继续发挥城管进社区工作机制,努力把小事办实、把实事办好,不断提升市民满意度和幸福感。
普法小贴士:
《上海市空调设备安装使用管理规定》第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
空调设备排风口中心与相对方房屋固有门窗的最近距离不得小于下列规定:
(一)制冷额定电功率不满2千瓦的为3米;
(二)制冷额定电功率2千瓦以上不满5千瓦的为4米;
(三)制冷额定电功率5千瓦以上不满10千瓦的为5米;
(四)制冷额定电功率10千瓦以上不满30千瓦的为6米;
(五)制冷额定电功率30千瓦以上的,按每增加20千瓦距离相应增加1米计算。
确因客观条件所限,无法达到前款规定距离的,应当采取其他保护相对方权益的措施,并征得相对方同意,方可安装。
《上海市空调设备安装使用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三项:
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第三款、第十一条第二款、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十二条第三款、第十七条,空调设备用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或者区、县环保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相对方安装距离规定且未征得相对方同意而安装空调设备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