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对市政协十三届四次会议 第0445号提案的答复 | ||
发文机构 | 公开类型 | 主动公开 | |
索引号 | MB2F300040/2021-00033 | 印发日期 | 2021-04-29 |
对市政协十三届四次会议
第0445号提案的答复
陶寅琰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违法建筑入档时应做好通知和公示的建议”的提案收悉,经研究,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基本情况
2020年,全市违法建筑治理工作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上海重要讲话、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和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关于开展无违建居村(街镇)创建工作的实施意见》和《贯彻落实〈中共上海市委、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本市城市管理精细化工作的实施意见〉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文件要求,以无违建先进居村(街镇)创建工作为抓手,各级拆违部门坚持条块结合、联勤联动、综合施策、依法治理,依托基层治理创新和城市管理精细化工作,持续加大治理力度,新增违法建筑动态清零,重点类型违法建筑全部清库,全市违法建筑治理取得新成效。据统计,2020年,全市共依法拆除违法建筑1.48万处,368.68万平方米;共查处违法建筑案件6006件,罚款92.7万元,涉案拆除面积58.7万平方米;予以房屋产权注记14817处,解除注记1364处。
二、注记规范
2018年1月31日,市城管执法局下发了《违法建筑和损坏房屋承重结构的注记及解注工作规范》(以下简称《规范》)。规定明确了:市城管执法局负责指导、协调、监督本市各级城管执法部门依法进行注记、解注工作;各区城管执法局负责指导、监督本区注记及解注工作,做好与区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等部门的协调对接工作;各区城管执法部门、乡镇人民政府(以下合并称区城管执法部门)具体负责注记、解注工作。《规范》要求“区城管执法部门应依照注记及解注工作流程,规范注记、解注工作”。同时,对当事人的知情权予以明确,《规范》在第九条中要求:“区城管执法部门在注记前,应当通知当事人,也可以在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决定或恢复原状决定时一并通知当事人。”
三、下一步打算
为了进一步理顺损坏房屋承重结构和附有违法建筑房屋等行为注记以及解除注记工作的相关问题,本市城管执法部门将积极会同本市拆违部门、房管部门,严格按照《上海市拆除违法建筑若干规定》、《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关于本市加强违法建筑拆除工作的实施意见》(沪府发[2009]35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违法建筑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沪建管联[2014]547号)、《关于损害房屋承重结构和附有违法建筑房屋的认定有关事项的通知》(沪房管物[2009]200号)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相关规定,提高依法行政能力,规范执法行为,加大对附有违法建筑房屋注记的力度。
一是加强违建注记执法实务培训。指导各区开展违法建筑注记工作培训,重点培训现场取证、资料调取及比对、询问笔录制作、文书的送达、申请注记等重点、难点问题,提高城管执法人员依法注记工作水平。
二是充分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对事实清楚、当事人无异议的,及时办理注记手续;对当事人不在场的,与居委相关工作人员沟通,获取业主联系方式后约定时间再行登门注记;对当事人在场但不配合工作的,耐心为居民解释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告知通过注记可以保护居民的合法权益,获取居民理解和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