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垃圾分类投放,不仅是新时代的风尚,更是文明的进步。自2019年《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实施以来,奉贤区柘林镇综合行政执法队本着行政处罚与宣传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以全覆盖的检查模式、执法中精准普法的精神,力促社会人群垃圾分类投放收集的意识转变和良好习惯养成。
近期,通过执法人员多次耐心而深刻的说法释理,违法行为相对人某公司心悦诚服地缴纳了五千元的罚款,经半年多的某建设工地随意抛洒城市生活垃圾案至此结案。
【案件回顾】
2021年11月18日上午,柘林镇综合行政执法队接“12345”市民热线投诉举报,反映柘林镇化工区楚华支路某建设工地6次向其公司化工厂区内乱抛垃圾,希望管理部门核查制止。当即,执法人员前往现场查看,发现该化工厂围墙内确有一堆食品空盒、一次性白色饭盒、烟蒂等生活垃圾,院墙内树上悬挂着蓝色塑料袋随风飘荡,经测量垃圾占地面积约5平方米。反映人李女士(该公司行政负责人)陪同,并对反映内容作了补充:隔壁建设工地抛洒生活垃圾到其公司的行为已经发生过五次,每次跟工地方交涉,态度挺好但未改过,因为化工企业的性质,工区内的环境有严格的要求,另外,有时会有烟蒂之类的扔进来,极易引发火灾等安全隐患。
随后,执法人员找到该工地负责人毛某,一方面检查了工地内生活垃圾收集容器设置、分类投诉情况,另一方面对乱抛生活垃圾问题进行求证。毛某承认了工地员工存在抛洒垃圾的行为,并签收了执法人员开具的《责令改正通知书》《调查(询问)通知书》。次日,执法人员整改验收,该处垃圾已被清除。但毛某来中队接受调查询问时,其表示乱扔垃圾行为是员工个人行为,与公司无关。对此,执法人员对其宣传讲解《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关于生活垃圾管理责任者的法定义务,其表示理解并将加强员工垃圾分类投放的培训。后,经中队集体讨论,对其该公司作出了罚款五千元的行政处罚并于2022年1月依法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执法人员回访反映人时,得知该工地其后未发生过乱抛垃圾的现象。
似乎,本案到此应该圆满结案了!?但截至2022年6月中旬,该公司依然迟迟未缴纳相应的罚款。执法人员致电毛某了解情况,并针对其内心的隔阂再次进行了说法释理。三日后,该公司完成了罚款缴纳。
【案件亮点】
1、责任主体的认定
根据《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生活垃圾的治理,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依法负责的原则,本案中,施工单位作为文明施工的责任主体,理应承担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管理责任,紧密落实生活垃圾收集容器的设置和使用,加强员工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培训和监督管理。
2、行政处罚的适当
行政执法的目的在于执法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相统一,兼顾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本案中,市民投诉举报前期,曾多次向该工地反映乱抛垃圾的情况,但其未予及时纠正,作为管理责任者,该建筑公司存在放任情形。由于违法行为地处于化工厂区范围内,随意乱抛的烟蒂固然存在演变成熊熊大火的隐患,随意乱丢的餐厨垃圾也是微生物风险。鉴于执法介入后当事人的及时整改和未造成明显的社会恶劣影响,故对其作出了适当的处罚决定。
3、说法释理的透彻
执法中精准普法,不仅是“谁执法谁普法”精神的体现,更能发挥“以案说法、以案说理”的功效。针对行政执法相对人对法律法规的误解、不理解,执法人员应“执法为民”“执法为企”的理念,耐心说教、透彻分析、热心帮扶,从意识形式上、根源上理解法律、相应政策、落到实处。
【法律链接】
《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规定,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参与绿色生活行动,减少生活垃圾产生,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义务,并承担生活垃圾产生者责任。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的办公和生产经营场所,由业主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为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由业主自行管理的,业主为管理责任人。《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是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责任主体,应当将生活垃圾分别投放至相应的收集容器。另,《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四款规定,禁止随意倾倒、抛洒或者堆放城市生活垃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