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宣传】聚焦基层法治,守护“一江一河”生态
发布日期:2022-09-27 字号: [     ]


今年1月,《上海市黄浦江苏州河滨水公共空间条例》正式生效,为“一江一河”滨水沿线生态治理提供了法治保障。值此“我执法我普法”法治宣传月之际,长宁区华阳路街道综合执法队开展“我执法我普法”系列活动,在苏州河沿线的华院居委会,与华院、华二、华五居委等沿岸居民开展了一场面对面普法交流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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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共享单车能否上步道?


“健身步道建成后,极大的满足了我们周边居民群众的体育健身和休闲的需求,但是有的人会把共享单车骑上狭窄的步道,对沿途慢跑锻炼、欣赏风景的居民造成影响,相关条例对此有什么规定吗?”来自华院的周先生提出了自己的困惑。


《条例》第48条明确了“非机动车进入非市政道路的漫步道、跑步道”为滨水空间内禁止行为,一经发现,由城管执法部门依照本《条例》进行执法查处。


02能不能去步道沿线遛狗、垂钓?


“我家里养宠物狗,平时也会散步遛狗,苏州河沿岸步道那里风景优美,我能不能去步道沿线遛狗,相关条例这方面有没有说法?”


“在健身步道散步时,看到有个别人翻过河堤,在夜间进行垂钓,这种行为非常容易带来人身安全隐患,一些垂钓者在垂钓过程中留下的烟蒂也破坏了生态环境,对此,条例有没有相应措施?”


来自华五的胡先生接连抛出两个问题。


《条例》第47条规定“遛狗、垂钓、放风筝、烧烤、广场舞、滑板、轮滑”等行为“应当在特定区域、时间段进行,并符合活动秩序要求(沿线特定区域、时间段及活动秩序性要求由沿岸区人民政府明确)”。


对此,在场的城管教导员陈超补充道,对于遛狗、垂钓等一些“限制性行为”,目前民众意见各异、态度不一,有的赞成严控,有的支持放开,对是否应该进一步限制争论较大,针对一些管理细则“众人事众人议”,此次交流会也会广泛听取公众的意见,收集并反馈上级部门,让“共建共治共享”的滨水空间日趋完善。


03对放生行为能不能进行约束?


“最近在新闻媒体上看到一些群众放生鳄雀鳝之类的外来入侵物种,作为苏州河附近的居民,对周边生态会不会受到类似侵害很关心,条例对放生行为有约束吗?”华五的洪先生问道。


《条例》虽然对放生行为没有限制或禁止,但是最近,通过媒体大量宣传引导,这一现象目前也引起了居民群众的普遍关注,在缺乏有效法律法规依据的情况下,需要居民群众共同提升科学放生的意识。


此次交流活动旨在“宣传教育一个人,积极带动一群人,广泛影响一小区”,通过积极普法,切实强化基层法治宣传,践行对苏州河滨水空间“共建、共享、共治”理念。


来源:长宁城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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