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王”公移树记——王某移栽香樟树的始末
发布日期:2022-12-12 字号: [     ]


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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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2月30日14时许,高新区城管中队执法队员在巡查中,在金山高新区开乐大街129-1临号门口,发现该处有三段被修剪的树木。经现场查看,现场香樟树为王某修剪,树枝直径分别为5.2厘米、5.5厘米、8.0厘米。且王某无绿化修剪及养护资质,且也不在具有养护资质的绿化单位工作或任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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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调查了解,被修剪的香樟树正对一处出入口,车辆出行会存在隐患。王某车辆也与该棵香樟树发生碰擦,故产生了移栽该棵香樟树的想法与行为。所幸,执法人员巡查发现及时,在香樟树移栽前制止,将危害行为及损失降到最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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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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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行为违法了《上海市绿化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依据《上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和《上海市绿化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按照《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上海市绿化补偿费标准》中对于“树枝花枝损坏”的补偿标准,且当事人的实施理由,处以绿化补偿标准3倍的罚款,共计罚款肆佰捌拾元整。


案件警示


根据《上海市绿化条例》规定,公共绿地、行道树由市或者区绿化管理部门负责养护或者落实养护单位,其他单位及个人切勿私自修剪或移栽绿化。确实影响正常生产生活等需要修剪等情况的,可以向所在村居委反映情况。


来源:金山城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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