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8月1日起,上海市政府印发的《街镇第二批行政执法事项目录清单》正式实施,其中将“饮食服务业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安装油烟净化器和异味处理设施或在线监控设施以及未保持设施正常运行行为”的行政执法权正式移交给城管执法部门。
案件情况
近日有居民投诉辖区内某综合性商场餐饮店排放油烟,造成油烟扰民。执法人员现场了解到,商场内共有 7家从事餐饮服务的商铺,其中包括烧烤、鸡公煲等店铺,现场产生的油烟异味明显。奉贤区青村镇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调查时发现,该商场内7家餐饮业商户全都办理了营业执照,也都安装了油烟净化器,各家商铺内产生的油烟统一接入商场的总排烟管道,但检查发现该商场用于处理油烟的异味处理设施至商场营业至今未做过任何维修保养工作。办案人员主动对接奉贤区生态环境局执法大队进行业务指导,探讨关于油烟排放行政执法检查、案件侦办过程中违法行为的取证、违法当事人的认定等关键环节。经多方走访调查,依法认定该综合性商场物业服务企业应对商场专用排烟管道达标排放落实主体责任,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执法人员责令改正,并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执法成效及示范点
餐饮油烟污染是大气污染防治中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直接影响着广大群众的生活品质。奉贤区青村镇综合行政执法队率先突破餐饮油烟这一新执法事项、专业性强的执法领域,对餐饮业油烟合规处置的检查力度,建立健全油烟整治工作长效管理机制,固化可推广的经验,推动解决长期以来困扰群众和政府的油烟难题,既守住人间烟火气,又让油烟不再成为城市顽疾。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六十二条
饮食服务业的经营者应当按照市生态环境部门的规定安装和使用油烟净化和异味处理设施以及在线监控设施,并保持正常运行,排放的油烟、烟尘等污染物不得超过规定的标准。
饮食服务业的经营者应当定期对油烟净化和异味处理装置进行清洗维护并保存记录,防止油烟和异味对附近居民的居住环境造成污染。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对饮食服务经营场所的油烟和异味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九十九条第二款
违反本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饮食服务业的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安装油烟净化和异味处理设施或在线监控设施、未保持设施正常运行或者未定期对油烟净化或异味处理设施进行清洗维护并保存记录的,由市或者区生态环境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