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往往会产生大量的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一些单位及个人或为追逐利益,或是贪图方便,随意倾倒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对环境卫生、市民健康以及市容市貌都造成了一定负面影响。
某日,漕泾镇综合行政执法队接上海市松江区城管执法局移送案件,反映在漕泾镇某路附近涉嫌存在非法渣土卸点。
经多方走访和公安协助调查,确定本案当事人系渣土运输公司上海某物流有限公司和渣土卸点联络人戚某,双方为了节约运输成本,追逐利益最大化,在未办理相关行政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将本区一建筑工地产生的工程渣土运输至案发地点的两个鱼塘进行填平,其中一个东西长28米,南北长75米,另一个东西长58米,南北长43.5米。根据处置渣土的数量以及造成的影响,经重大法核以及集体讨论,最终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上海某物流有限公司和戚某分别进行了处罚,并责令当事人将擅自处置的渣土清理干净,恢复鱼塘原状。
《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已新修订并于2022年12月1日起实施,涉及建筑工程垃圾的法律条款有了很多新的调整,比如:单位擅自处置渣土,罚款数额为10万-100万元;车辆未携带处置证由罚款200-2000元变为了罚款500-5000元。具体如下:
第五十条 工程施工单位施工中产生的建设工程垃圾应当堆放在固定地点,并及时清运。
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编制建设工程垃圾处理方案,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并报工程所在地的区绿化市容部门备案,取得建筑垃圾处置证,委托取得建设工程垃圾运输许可证的单位运输。未取得建筑垃圾处置证或者委托未取得建设工程垃圾运输许可证的单位运输建设工程垃圾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承运建设工程垃圾的单位,应当取得市绿化市容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垃圾运输许可证;运输单位不得承运未取得建筑垃圾处置证的工程施工单位产生的建设工程垃圾。违反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依法暂扣违法当事人的运输工具。
运输建设工程垃圾的车辆、船舶应当统一标识,统一安装、使用电子信息装置,随车辆、船舶携带建筑垃圾处置证。违反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运输建设工程垃圾的车辆、船舶应当按照交通、公安以及海事部门规定的区域、时间行驶,不得超载运输建设工程垃圾。
禁止擅自倾倒、抛撒、堆放、处置建设工程垃圾。违反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或者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对情节严重的运输单位,由市城管执法部门吊销其建设工程垃圾运输许可证。
建设工程垃圾中的建筑废弃混凝土,按照本市有关规定进行回收和资源化利用。具体办法由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会同市绿化市容部门另行制定。
城管执法部门提醒:从事渣土处置相关工作,各链条上的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三个三”的规定。即“三不开工”:洗车、抑尘设备不运行的不得开工,管理人员不在现场的不得开工,保洁队伍未开展工作的不得开工;“三不放行”:手续不齐全的不得放行,车体不干净整洁的不得放行,达不到密闭要求的不得放行(篷布和盖板双重覆盖);“三个规定”:渣土运输车辆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运输,所走的道路必须为规定的线路,必须在规定的消纳场倾倒渣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