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公开的房地产经纪机构未为从业人员办理从业信息卡受行政处罚案件汇总
发布日期:2023-06-20 字号: [     ]


2023年5月

房地产经纪机构未为从业人员办理从业信息卡处罚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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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住房租赁条例》政策解读


《上海市住房租赁条例》


自2023年2月1日起已正式实施


 明确本市实行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从业人员实名从业制度


01

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为从业人员办理从业信息卡


第二十三条  本市实行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从业人员实名从业制度。


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为从业人员办理从业信息卡。从业人员应当持从业信息卡实名从业,并在其提供服务的住房租赁合同、房地产经纪合同上,注明从业信息卡编号。


从业信息卡的内容和样式,由市房屋管理部门统一规定。


 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加强对从业人员的管理,督促其诚信、规范从业。


02

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通过网络信息平台发布房源信息的,应当同时注明企业备案信息和从业人员信息

 

第二十四条  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对外发布房源信息的,应当核实核验房屋权属证明和基本状况,确保房源信息真实有效,不得发布虚假房源信息。已成交的房源信息应当及时予以撤销。


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通过网络信息平台发布房源信息的,应当同时注明企业备案信息和从业人员信息。


03

网络信息平台应当要求信息发布者为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的,提交企业备案信息及其从业人员信息


第二十五条  通过网络信息平台发布房源信息的,网络信息平台经营者应当要求信息发布者提交身份、地址、联系方式以及房源核验等信息;信息发布者为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的,还应当要求其提交企业备案信息及其从业人员信息。


网络信息平台经营者应当对信息发布者提交的材料进行核实,并建立档案,留存不少于三年。


网络信息平台经营者可以接受信息发布者的委托,代为进行房源核验。


第二十六条  网络信息平台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信息发布者提供虚假材料、发布虚假信息的,应当及时采取删除、屏蔽相关信息等必要措施;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信息发布者承担连带责任。


对两年内因违法发布房源信息受到三次以上行政处罚,或者在停业整顿期间的信息发布者,由网络信息平台经营者依法采取一定期限内限制其发布房源信息的措施。


04

本市建立健全推进建设住房租赁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逐步推进经纪行业组织开展从业人员信用等级分类和信用评价活动


第四十九条  本市建立健全住房租赁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出租人、承租人信用信息,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信用信息依法归集至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


对存在失信行为的市场主体和个人,在财政资金支持、项目招投标、融资授信、获得相关奖励等方面依法予以限制。


支持住房租赁相关行业组织开展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信用等级分类和信用评价。


05

对上述条款涉及的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未按照要求备案的,由区房屋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未为从业人员办理从业信息卡的,由区房屋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网络信息平台经营者未要求信息发布者提交房源核验信息的,由区房屋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网信部门可以采取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等措施。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网络信息平台经营者未建立、留存档案,或者未采取限制信息发布等措施的,由房屋管理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六十三条  对本条例规定应当由房屋管理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权及相关的行政检查权和行政强制权,由城管执法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依法实施。


来源: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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