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法动态】未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便擅自营业?限期改正+罚款!
发布日期:2023-09-15 字号: [     ]


近期,嘉定城管马陆中队接到嘉定区卫生健康委员会移送案件,某健身管理有限公司涉嫌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


执法人员来到位于宝安公路某商场负一楼的该家健身中心,店内设有健身器材及游泳池,正在营业。该店运营经理韩某某出示了营业执照,却无法提供上海市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执法人员立刻拍照取证,当场告知其违法事实,理由及依据,现场责令其限期整改,并立案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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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后,当事人韩某某接受询问调查时称,该店于2023年5月31日开始试营业,经营健身休闲、游泳等项目,营业时间不足三个月,尚未办理卫生许可证,并承认了其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违法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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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公共场所经营者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后,还应当按照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卫生许可证,方可营业。


马陆镇城管中队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并要求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出卫生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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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不是目的,通过教育责令和处罚手段,执法人员进一步维护行业规范经营,守护人民健康。今年以来,马陆镇城管中队接到嘉定区卫生健康委员会移送涉嫌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单位8家。截至目前,对其中存在问题的4家经营单位进行了责令整改和行政处罚。


接下来,嘉定城管马陆中队将加强对辖区监管对象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引导经营者合法有序经营,维护公共场所正常秩序,保障市民群众身体健康安全。


马陆镇城管中队提醒公共场所经营者


取得营业执照后,还应当按照规定取得卫生许可证后,方可营业。


来源:嘉定城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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