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下水是水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擅自取用极易造成水资源污染,而且过度开采地下水会导致地下水水位下降、引发地面沉降、破坏水土保持,制约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日前,浦东新区惠南镇综合行政执法队接居委紧急联系,城基路某小区内有人正在违规挖井。执法队员快速抵达现场,发现当事人在一处绿化带的角落私自开挖取水井,取水管道深达20余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及《地下水管理条例》,地下水属国家所有,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严禁擅自取用。该行为不仅违法,更埋藏多重隐患:
1.安全之虞:在密集楼宇旁深掘20米,极易扰动地基,诱发墙体开裂甚至建筑倾斜,危及整片社区;
2.管网之险:紧邻自来水管道野蛮施工,一旦破损将导致区域停水或饮用水污染;
3.健康之患:未处理地下水或含氟、砷等有毒物质,直接使用威胁居民健康;
4.秩序之损:逃避监管破坏国家水资源统筹规划,扰乱公共管理。
执法队员当即对当事人开展普法教育,阐明法律红线与现实风险,并依法责令立即整改。当事人认识到了行为的危害性,当场完成整改工作。
此次事件中,居委物业的敏锐上报与执法队的迅速响应形成高效合力,在违法行为实施完成前及时予以纠正,充分展现了党建引领基层治理的效能。
▲当事人在执法队员监督下撤除了挖井工具并恢复该处原状
水资源属国家所有,国家对水资源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除《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四条中规定的农村集体用水、家庭生活少量取水、临时应急取水等几种情形以外,任何单位或个人在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前务必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审批,不得擅自开采。
地面沉降是上海最主要的地质灾害之一。今年4月30日起,经修订的《上海市地面沉降防治管理条例》已正式施行;根据《上海市加强城市地质安全风险防控实施方案》,除战备、应急备用等特殊情形外,禁止在自来水管网到达区域开采地下水。对于城镇居民来说,唯有共守水法规、共护家园安,方能筑牢住宅小区长治久安之基。浦东城管综合执法系统持续查处各类涉水违法行为,对破坏水资源管理、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零容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