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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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1-07-20
标题 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九)
发文机构   公开类型 主动公开
索引号 MB2F300040/2021-00057 印发日期 2021-07-20


 

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九)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序号

处罚事项

处罚依据

裁量标准

备注

适用情形

处罚幅度

1

对任意倾倒或者在装载、运输过程中散落工业固体废物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第二款规定: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

1、散落的工业固体废物量1吨以下;

2、工业固体废物散落的长度15米以下;

3、工业固体废物散落的面积25平方米以下。

没收违法所得,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一点五倍以下

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

任意倾倒工业固体废物为15吨以下;

 

1、散落的工业固体废物量1吨以上10吨以下;

2、工业固体废物散落的长度15米以上100米以下;

3、工业固体废物散落的面积25平方米以下100平方米以上。

没收违法所得,处所需处置费用一点五倍以上二点五倍以下

任意倾倒工业固体废物为15吨以上45吨以下;

 

1、散落的工业固体废物量10吨以上;

2、工业固体废物散落的长度100米以上;

3、工业固体废物散落的面积100平方米以上。

没收违法所得,处所需处置费用二点五倍以上三倍以下

任意倾倒工业固体废物45吨以上;

 

1、拒不改正;2、处罚金额达到100万元及以上。

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2

对拒绝、阻挠监督检查或弄虚作假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以拖延、围堵、滞留执法人员等方式拒绝、阻挠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以拖延方式拒绝、阻挠监督检查的

对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以围堵、滞留执法人员等方式拒绝、阻挠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处罚

对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

以拖延、围堵、滞留执法人员等方式拒绝、阻挠监督检查,并且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

对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3

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第二款规定:单位有前款第一项、第七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五项、第七项行为之一,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个人

1、随意倾倒、抛撒、堆放生活垃圾的重量小于5吨;

2、焚烧生活垃圾的痕迹小于1平方米;焚烧容器小于10L且只焚烧一次。

没收违法所得,处一百元以上两百元以下的罚款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违法行为被处罚之日起6个月内再犯的,每次罚款基数递增二万元,但最高不超过五十万元。

1、随意倾倒、抛撒、堆放生活垃圾的重量大于5吨;

2、焚烧生活垃圾的痕迹≥1平方米;焚烧容器≥10L或者焚烧两次及以上。

没收违法所得,处两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单位

1、随意倾倒、抛撒、堆放生活垃圾的重量小于60吨;

2、、焚烧生活垃圾的痕迹小于5平方米;焚烧容器小于60L且只焚烧一次。

没收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1、随意倾倒、抛撒、堆放生活垃圾的重量大于60吨;

2、、焚烧生活垃圾的痕迹≥5平方米;焚烧容器≥60L或者焚烧两次及以上。

没收违法所得,处三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4

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场所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第二款规定:单位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擅自闲置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

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罚款;


擅自关闭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

没收违法所得,处40万元以上70万元以下罚款;

擅自拆除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

没收违法所得,处7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

5

未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报备案,或者未及时清运固体废物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第二款规定:单位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报备案涉及的建筑垃圾50000吨以下

没收违法所得,处十万元以上四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报备案涉及的建筑垃圾50000吨以上200000吨以下

没收违法所得,处四十万元以上七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报备案涉及的建筑垃圾200000吨以上

没收违法所得,处七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及时的清运固体废物115吨以下2在30立方米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处十万元以上四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及时的清运固体废物115吨以上50吨以下2在30立方米以上100立方米以下。

没收违法所得,处四十万元以上七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及时的清运固体废物150吨以上2在100立方米以上。

处七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6

擅自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或者未按照规定对固体废物进行利用或者处置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第二款规定:单位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擅自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1、不超过15吨;2、不超过20平方;3、30立方米以下。

没收违法所得,处十万元以上四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擅自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1、15吨以上45吨以下;2、20平方以上50平方米以下;3、30立方米以上100立方米以下。

没收违法所得,处四十万元以上七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擅自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1、45吨以上;2、50平方米以上;3、100立方米以上。

没收违法所得,处七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按照规定对固体废物进行利用或者处置1、不超过20吨;2、30立方米以下。

没收违法所得,处十万元以上四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按照规定对固体废物进行利用或者处置1、20吨以上100吨以下;2、30立方米以上100立方米以下。

没收违法所得,处四十万元以上七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按照规定对固体废物进行利用或者处置1、100吨以上;2、100立方米以上。

没收违法所得,处七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7

产生、收集厨余垃圾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将厨余垃圾交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第二款规定:单位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五项、第七项行为之一,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单位未将厨余垃圾交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厨余垃圾总量不超过0.1吨且违法时间不超过五天。

没收违法所得,处十万元以上四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单位未将厨余垃圾交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1、厨余垃圾总量0.1吨以上0.5吨以下;2、违法时间五天以上十天以下。

没收违法所得,处四十万元以上七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单位未将厨余垃圾交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1、厨余垃圾总量0.5吨以上;2、违法时间十天以上。

没收违法所得,处七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人未将厨余垃圾交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1、厨余垃圾总量不超过0.1吨且违法时间不超过五天。

没收违法所得,处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的罚款

个人未将厨余垃圾交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1、厨余垃圾总量超过0.1吨;2、违法时间超过五天。

没收违法所得,处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8

利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厨余垃圾饲喂畜禽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第二款规定:单位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进行无害化处理的厨余垃圾总量不超过0.1吨且违法时间不超过五天。

没收违法所得,处十万元以上四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进行无害化处理的厨余垃圾1、0.1吨以上0.5吨以下;2、违法时间五天以上十天以下。

没收违法所得,处四十万元以上七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进行无害化处理的厨余垃圾1、厨余垃圾总量0.5吨以上;2、违法时间十天以上。

没收违法所得,处七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9

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第二款规定:单位有前款第一项、第七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五项、第七项行为之一,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个人

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重量小于5吨

没收违法所得,处一百元以上两百元以下的罚款


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重量5吨以上

没收违法所得,处两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小于10吨

没收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10吨以上50吨以下

没收违法所得,处二十万元以上四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50吨以上

没收违法所得,处四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10

未在指定的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未在指定的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依法处以罚款。

1、未在指定的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15天以上30天以下;2、未在指定的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重量0.5吨以上0.8吨以下。

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1、受到舆论和媒体的关注;2上级机关转办、领导批示;3未在指定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时间超过15天或者重量达到500吨。前两类情节经查属实,直接按照五十万元进行罚款。

1、未在指定的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30天以上60天以下;2、未在指定的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重量0.8吨以上1吨以下。

对单位处二十万元以上四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1、未在指定的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60天以上;2、未在指定的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重量1吨以上。

对单位处四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11

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危险废物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第二款规定: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所需处置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二十万元的,按二十万元计算。

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危险废物不超过0.1吨且占地面积不超过5平方米。

处所需处置费用三倍以上三点五倍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1、受到舆论和媒体的关注;2上级机关转办、领导批示;3、处罚金额达到100万元及以上。

 

如果丢弃、遗撒危险废物已经破除密封或者保存状态,暴露于外部空气造成污染,一律按照五倍处罚。

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危险废物依然是密封或者保存状态:1、0.1吨以上0.2吨以下;2、占地面积5平方米以上15平方米以下。

处所需处置费用三点五倍以上四点三倍以下的罚款

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危险废物依然是密封或者保存状态:1、0.2吨以上;2、占地面积15平方米以上。

处所需处置费用四点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注:

1、裁量基准中,所称“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所称“至”,下限数包括本数,上限数不包括本数,若是最高一档处罚则包括上限数。

2、当事人同时具有基准表规定的两种以上违法情节的,对违法情节属于不同阶次的,取较重阶次的处罚幅度进行综合裁量;对违法情节属于同一阶次的,在该阶次的处罚幅度进行综合裁量。

3、本表所列的违法行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建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的指导意见》所列应当“减轻、从轻、从重”情形的,裁量时应当予以减轻、从轻、从重。本表对违法行为从轻、从重情节已有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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