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查工地文明施工,杜绝车辆“跑冒滴漏”
发布日期:2024-11-22

 

为规范辖区内在建工地的文明施工行为,提升城市环境质量,静安区宝山路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于近日对辖区内在建工地开展了一次文明施工检查。

本次检查行动重点聚焦裸土覆盖、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以及扬尘管控等方面。执法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对工地进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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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执法队发现位于天通庵路宝通路交会处和永兴路公兴路交会处的两个在建工地存在文明施工不到位问题。两处工地出入口车辆冲洗不够彻底,车辆带出泥土造成路面污染。针对上述发现的问题,执法队立即采取行动。

现场,执法人员立即开具了法律文书,包括《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和《现场勘验图》记录违法事实,依法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与《调查(询问)通知书》,明确要求工地必须立即整改,增加洒水频次,减少扬尘;加强出入口管理,确保每辆驶出工地的车辆均经过彻底冲洗,避免渣土遗撒污染路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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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执法队还对工地负责人进行了普法教育,强调了文明施工对于保护环境、提升城市形象的重要意义,要求相关责任人必须明确工地文明施工的法律责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文明施工管理制度,加强日常自查自纠,从源头上防止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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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一步,执法队将加大执法力度,优化服务指导,创新监管方式,努力构建文明施工的长效管理机制,有效遏制施工扬尘污染,促进城市环境质量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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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工地设置硬质围挡,并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及时清运;在场地内堆存的,应当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进行资源化处理。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一)施工工地未设置硬质围挡,或者未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

 

 

 

来源:静安城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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