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小讲堂15期】一心“抑疫” 同心同行
发布日期:2022-03-16

一心“抑疫” 同心同行

 

    连日来,上海市出现多例新冠肺炎确诊和无症状感染者病例,面对严峻的防疫形势,城管执法部门高度重视,紧急出动,深入“疫”线,坚决落实各项防疫防控工作。

    根据疾控要求,中风险地区辖区内城管执法部门第一时间对个重点点位落实消杀管控,分级分类对各路段沿街商户开展排查管控,严格督促各商户落实进门测温、口罩防护、二码联查、安全距离等防疫措施。疫情风险隐患区辖区内城管执法部门,响应属地防疫部署,赶赴相关点位开展防疫防控保障工作。其他区域城管执法部门,严格遵守疫情防控指示,排查疫情防控隐患,宣导疫情防控知识。

    “疫”无反顾,全心守“沪”,全力构筑疫情防控“蓝色防线”,我们在行动。

  

 

 

法律知识TIPS

1、为什么城管执法部门也需参与新冠疫情防控?

  《中华人民共和突然事件应对法》第八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由本级

   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相关部门负责人、驻当地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

   队有关负责人组成的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统一领导、协调本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

   和下级人民政府开展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根据实际需要,设立相关类别突发事件应急指

   挥机构,组织、协调、指挥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根据上述规定,新冠疫情发生时,城管

   执法部门根据市新冠疫情防控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结合辖区内疾控要求参与新冠疫情

   防控工作。

 

 

2在防控新冠疫情工作中,单位和个人有哪些义务:

1) 《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2) 《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

3) 《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

4) 《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受到自然灾害危害或者发生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的单位,应当立即组织本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和工作人员营救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并采取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同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报告;……

5) 《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公民应当服从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所属单位的指挥和安排,配合人民政府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积极参加应急救援工作,协助维护社会秩序。

 

3对拒绝或者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病人、疑似病人应如何处理?

      《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    

     离治疗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

 

 

小编提醒:特殊时期,还请市民朋友们继续保持防疫“三件套”、防护“五还要”。

Ø 科学佩戴口罩

Ø 保持社交距离

Ø 讲究个人卫生

² 口罩还要戴

² 社交距离还要留

² 咳嗽喷嚏还要遮

² 双手还要经常洗

² 窗户还要尽量开


来源: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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