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我的车身我做主?不行!
发布日期:2023-07-12


2023年3月,普陀区桃浦镇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在巡查中发现,辖区内某道路边停靠有一部看上去与众不同的旅行大巴。车身两侧、尾部全部被某电动车品牌的广告所覆盖,包括车型、价格、联系方式等信息,仅余车辆前挡风玻璃和驾驶座两侧玻璃未覆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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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初步核查,该车辆为上海XX新能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所有,其行使证上的车辆外观明显有别于现场实际样式。执法人员以涉嫌“擅自设置流动经营性户外广告”约谈该车辆所属企业负责人。


经调查,该负责人承认涉案车辆车身上所设置的广告内容与其公司并无关联,是受朋友所托,利用企业闲置车辆对某电动车品牌进行广告宣传,以为只要不涉及车辆运行安全,企业车辆外观可以随意设置内容。


执法人员耐心作出解释,加强本市流动户外广告设置的管理,不仅是为了保持城市容貌整洁,更是为了不影响安全驾驶。像本案车主在汽车的后挡玻璃上张贴广告,危害性更大,司机在驾车时,尤其在倒车时,广告会遮挡其视线,不能及时观察到后面的情况,很容易发生事故。


因此,《上海市流动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定》规定,除轨道交通车辆、公共汽电车、出租车和货运出租车外,禁止利用其它车辆设置经营性户外广告。单位利用自有车辆发布本单位名称、标识等信息的,除分别遵守国家和本市有关道路交通管理规定外,应当遵守本市流动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范的要求,如设置位置、高度、面积、数量、设置方式等均应符合要求。且规定遮挡车窗玻璃和车灯的、设置电子显示屏的、播放有声广告的,不得设置流动户外广告。


最终,该企业认识到自己的错误,配合完成整改,主动缴纳行政罚款,并表示以后这样的忙是不能再帮了。


普法小课堂


《上海市流动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定》


第四条第二款 除轨道交通车辆、公共汽电车、出租车和货运出租车外,禁止利用其它车辆设置经营性户外广告。


第五条第二款 单位利用自有车辆、船舶、飞艇或者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发布本单位名称、标识等信息的,除分别遵守国家和本市有关道路、水上和航空交通管理规定外,应当遵守本市流动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范的要求。


第十条第二款 利用其他车辆、船舶、飞艇或者无人驾驶自由气球设置经营性户外广告的,由市或者区城管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2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上海市流动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范》


9 单位自有移动载体信息设置要求


单位利用自有移动载体包括自有车辆、自有船舶、自有飞艇和自有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可发布本单位名称、标识等信息,禁止发布经营性户外广告。


 9.1 自有车辆信息设置


单位自有车辆发布本单位名称、标识等信息,应符合下列要求:


a) 除中型客车、大型客车和厢式货车外,其他单位自有车辆只能在车身两侧设置本单位名称、标识等信息,高度不得超过20cm;


b) 中型客车、大型客车可在车身两侧和车尾后车窗玻璃下沿以下,两侧尾灯之间部位设置本单位名称、标识等信息;


c) 除厢式货车的厢体外,两侧车身面积(不含玻璃)的五分之三以上应当保留车身原颜色;


d) 厢式货车可在厢体两侧和后部设置本单位名称、标识等信息;


e) 应采用喷涂、粘贴的方式;


f) 发布信息的数量不应超过2处,车身两侧信息应计为2处,厢式货车除外(该类车辆参照本规定6.2项执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流动户外广告:


a) 遮挡车窗玻璃和车灯的;


b) 设置电子显示屏的;


c) 播放有声广告的。


来源:普陀城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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