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肃查处擅自开挖道路 切实保障群众出行安全
发布日期:2024-02-05

 

  案情简介

  日前,虹口城管北外滩滨江中队执法人员在执法巡查中发现,有人正在挖掘公平路某号门前的一处人行道。

  执法人员立即对现场进行测量、取证,经过测量,已被挖开的道路长8米,宽0.5米,面积达4平方米,挖出的泥土和破碎的路砖堆放在人行道上,且由于挖掘过程动用了挖机,挖机不仅占用路面,同时还产生巨大的噪声,严重影响了行人安全通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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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场未设置施工围挡和铭牌,经执法人员向现场施工人员进行询问,了解到该道路开挖施工方受沿街某餐饮店铺委托,在该处铺设管道。

  由于现场施工方不能提供挖掘城市道路相关审批手续,涉嫌违反《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相关规定,执法队员当即开具《调查(询问)通知书》、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并对现场拍摄取证,依法登记立案。

  当日,施工单位工程负责人依约到中队接受调查询问,承认了自己未经许可擅自挖掘城市道路的违法行为。执法队员向该单位开具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停止挖掘道路的行为,并于二日内将损坏的路面恢复原状。

  处理结果

  执法人员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人民币捌仟元的处罚决定。后经执法队员现场复查,被挖掘道路已恢复原状。

 虹  城  说  法

  普法内容介绍: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二)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的;(三)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时清理现场的;

来源:虹口城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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