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24年3月14日下午,嘉定区江桥镇华江路某号小超市经营户专程到江桥镇综合行政执法队(江桥镇城管中队)信访受理室进行投诉:反映其超市门口地面被人用车辆装运垃圾倒在此处。投诉人同时还提供了超市门口监控拍摄的一段视频,内容显示是3月14日下午2点52分用车牌号皖L0XXX的大通牌厢式车拉过来倒的,该经营户说严重影响其商铺经营,要求城管中队立即派人处置。
办案过程
立即响应展开线索调查。为迅速了解案情,中队执法队员立刻至镇城运中心调取当时监控,并立案调查。经监控调阅,结合投诉人提供的监控视频,发现该牌照号码车辆存在疑点。该车辆先是开上某超市门前人行道暂停,司机下车后停留并左右观望,后迅速打开车辆后箱门,将生活垃圾倒下后开车迅速驾驶离开。车辆开上机动车道后,由北向南驶过华江路桥(苏州河)。
执法队员随即来到案发现场,在“路长制”机制该路段路长配合协作下,现场发现此处有一排定时定点分类投放仅供周边商户的封闭式垃圾桶,在垃圾桶的不远处地面上有一堆生活垃圾,其中有轿车旧脚垫、快递包装袋和一个单人破沙发,执法队员查看快递包装袋,发现好几个收货地址均指向同一个地址:闵行区华漕镇北翟路某停车场洗车店。结合路长对责任路段的精细化管理内容,中队队员迅速找到目击证人和取得完整店铺监控画面。至此,投诉案件线索得以确认并有了明确的指向地址。随后,由责任路长联系垃圾应急清运队伍在保留影像证据后先行予以清运。
管执联动锁定嫌疑车辆。中队执法队员随后开具了协助调查通知书,寻求江桥派出所协查涉案车辆信息,并与闵行区华漕镇城管中队取得联系,核实了涉案地址场所的经营属性。当日下午,中队通过公安查询提供的相关信息,联系到了车辆户主。户主表示该车已于两年前交易出售但至今未过户,在听取执法队员案件情况介绍后,才对机动车辆不及时过户的危害性有了了解。随后表示愿意提供现在使用人的联系方式,并配合协助告知当事人。后经执法队员联系当事人,当事人起初不肯承认,后在车辆户主的劝导下,态度有所改变,如实承认了违法事实。原来,该车辆是从闵行区华漕镇北翟路30某号停车场洗车店装载店内生活垃圾,贪图路程方便且能省去大件垃圾(废旧沙发)的收运处置费用,就开车跨区过河来到华江公路临近苏州河北岸的某处垃圾厢房处,发现该厢房是定时定点分类投放的,到达时已经停止投放并已锁闭。当事驾驶员就擅自将一车垃圾倾倒在厢房不远处地面上,随即驾车离开。
鉴于当事人在电话里承认了自己随意倾倒垃圾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执法队员要求依法对其调查问询。当事人表示其已暂时离开上海,过几日回来上海店里就来中队接受处理。三月下旬,该当事人在车辆户主的陪同下来到城管中队依法进行了处罚。4月初在限定的罚款缴纳期限内按期足额缴纳了行政处罚款项。
案件启示
务求实效综合协作处置。此次涉及两个行政区域案件的顺利办结,与中队“路长制”平时精细化管理和“一网统管”部门协作的作用密不可分,通过科技赋能、群防群治,大力提升案件现场证据取得的工作效能,快速准确锁定当时车辆和嫌疑人。今后,江桥镇综合行政执法队将继续发挥“路长制”在责任路段的精细化管理内容,紧盯日常管理路段的多发常发反复发作问题,结合每日路段问题,由6个网格22位路长带领坚持开展每日两次例行集中行动,做到路段市容问题早发现、早处理,执法保障抓早抓小、管执联动,有序推动城市街区治理能力的精细化、智能化水平整体跃升。
普法小贴士
违法行为名称
个人随意倾倒城市生活垃圾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四款:
禁止随意倾倒、抛洒或者堆放城市生活垃圾。
法律责任适用条款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以上行为的,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