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崇明城管新海镇中队接到居民投诉,反映有居民在楼道内私自用砖头砌了一个台面,影响了居民出行,执法人员立即赶赴现场进行查看。
执法队员现场检查发现,该楼道内弱电箱旁,有一处砖块砌成的构筑物,该构筑物位于公共楼道内,既占用了公共走道影响通行,又存在消防安全隐患。
在询问居民后得知,其本意是想在楼道内突出的弱电箱旁搭建一个储物台,放置闲杂物品,因此特地用砖块抬高地面,倚靠墙壁围了一个空间。执法队员现场告知该户居民,楼道区域是物业公共部位,也是重要的消防安全通道,不允许私自占用,擅自占用公共部位属于违法行为。经过执法队员耐心的普法宣传,该户居民从最开始的不理解、抗拒心理转变为配合处理、主动整改。执法队员给予了当事人自行整改期限,要求其将该处构筑物拆除并恢复原状。
处理结果
当事人在物业的帮助下立即整改、恢复原状,执法队员到达现场进行复查确认,公共走道最终恢复了本来面貌,消防安全通道也得以畅通无阻。
法律小课堂
《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
第五十六条:业主、使用人应当遵守国家和本市的规定以及临时管理规约、管理规约,按照房屋安全使用规定使用物业。禁止下列损害公共利益及他人利益的行为:(一)损坏房屋主体和承重结构;(二)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三)破坏房屋外貌;(四)擅自改建、占用物业共用部分;(五)损坏或者擅自占用、移装共用设施设备;
第八十五条: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破坏房屋外貌,擅自改建、占用物业共用部分,损坏或者擅自占用、移装共用设施设备的,由区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恢复原状,可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