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边绿化不翼而飞?立案调查!
发布日期:2024-04-24

 

  近日,嘉定区南翔镇综合行政执法队依据《上海市绿化条例》依法查处了一起损坏绿化案。

  3月21日,执法人员步巡至南翔镇古猗园路民主街西北角时发现有损坏绿化行为,现场有2块区域的绿化被破坏并进行了水泥硬化,被破坏的绿化为冬青,总面积为2.36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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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初步调查为沿街个体户李某所为,执法人员立即开具《责令改正通知书》及《谈话通知书》,约谈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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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面对执法人员的调查询问,当事人李某承认自己为出入方面,趁店铺装修围挡期间,在绿化带上开出了2个便道,浇筑水泥硬化地面。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普法教育,告知其违反了《上海市绿化条例》相关规定,要求尽快修复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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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月26日,执法队员至现场复查,当事人已修复古猗园路民主街西北角损毁的绿化带,完成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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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事人损坏绿化的行为违反了《上海市绿化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依据《上海市绿化条例》第四十五条、《上海市绿化补偿费标准》及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开出《行政处罚决定书》。

普法小贴士

  违法行为名称:

  损害绿化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上海市绿化条例》第三十七条:禁止下列损坏绿化和绿化设施的行为:

  (一)偷盗、践踏、损毁树木花草;

  (二)借用树木作为支撑物或者固定物、在树木上悬挂广告牌;

  (三)在树旁和绿地内倾倒垃圾或者有害废渣废水、堆放杂物;

  (四)在绿地内擅自设置广告、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五)在绿地内取土、焚烧;

  (六)其他损坏绿化或者绿化设施的行为。

  法律责任适用条款:

  《上海市绿化条例》第四十五条:责令改正,并可处绿化或绿化设施补偿标准三至五倍的罚款。

来源:嘉定城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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