垃圾分类不可放松,松江城管依法查处
发布日期:2024-0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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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从2019年7月1日开始实施《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开始,垃圾分类观念已逐步深入人心,但是在日常执法检查中,还是有一些企业与个人为了方便,垃圾随意堆放,并未进行分类。

  松江城管方松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于近期依法对辖区内部分餐饮企业进行检查时发现东明广场某餐饮店存在干湿垃圾混合投放的情况,队员随即进行询问并开具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几天后队员对其复查时发现该现象并未改正,中队于是对其处以人民币伍仟壹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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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简介:

  2024年4月11日,中队执法人员在对东明广场某餐饮店开展行政检查时,发现其湿垃圾桶内不光有湿垃圾,还投放了纸盒、酒瓶、抹布等,存在干湿垃圾混合投放的情况。执法人员当即对当事人开具了《调查(询问)通知书》。

  2024年4月16日,该店当事人到中队接受询问调查,承认其因工作太忙而疏忽了垃圾分类,并表示会立即整改。执法人员向其开具《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限期整改。

  2024年4月21 日,中队执法人员对该餐饮店进行复查,发现当事人还是存在干湿垃圾混合投放的现象。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伍仟壹佰元整。

  行政处罚不是目的,规范才是根本。今后,方松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将持续开展执法检查,做好普法宣传通过教育和处罚相结合的方式,进一步规范垃圾分类工作,提升规范分类意识,切实维护市容环境。做到垃圾分类不放松,美化环境靠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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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链接:

  《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是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责任主体,应当将生活垃圾分别投放至相应的收集容器。其中,可回收物还可以交售至可回收物回收服务点或者其他可回收物经营者。

  《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未将生活垃圾分别投放至相应收集容器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来源:松江城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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