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用字有讲究 招牌也得中英对照
发布日期:2024-05-06

 

  公共场所的招牌不仅是商家自身的名片,更是城市营商环境的体现。纯英文的店招店牌虽显得“国际范”,但缺乏中文注解不仅让人“摸不着头脑”,更是违反了法律法规。

  近期,虹口城管北外滩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对不规范用字的招牌开展“纠错行动”,推进用字规范管理。

  基本案情

  位于保定路的某公司招牌仅标有纯外文字样,并未使用规范汉字进行标注,该行为违反了公共场所招牌用字的相关规定。

  “招牌可以使用外国文字,但需同时附规范的汉字表述”,执法人员向园区负责人“现场纠错”,普法宣教城市管理法律法规并开具相关法律文书,责令改正。

  该负责人表示之前不清楚有关规定,今后会引以为戒,并承诺尽快重新设计招牌文字。

  目前,该招牌的外观已按规定完成整改,街道办事处对上述行为作出不予处罚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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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前后

  案件启示

  规范使用语言文字,既是遵守法律法规义务的表现,更是坚定文化自信的体现。

  执法队将注重“721”工作法在公共场所招牌用字管理方面的作用,运用“开店一件事”、街区商户自律联盟等平台,经常性深入沿街店铺、企业和园区,提供招牌规范用字政策宣讲服务;依托双随机一公开、分类分级监管加强日常管理,及时抓早抓小;结合市政市容白皮书、督办件等渠道加大对违规店招店牌的立案查处。

  虹  城  说  法

  普法内容介绍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六)项:下列情形,应当以规范汉字为基本用字:(五)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名称、招牌用字:(六)广告、公共场所的设施用字。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公共服务行业以规范汉字为基本的服务用字。招牌、告示、标志牌等需要使用外国文字的,应当用规范汉字标注。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警告,并督促其限期改正。

来源:虹口城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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