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杨浦城管新江湾城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队员在巡查过程中,发现道路上有履带车行驶痕迹,进而发现某路段在进行道路施工,现场有履带挖掘车正在实施作业。
经查,该处正在进行窨井盖的替换工作,施工作业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批通过。通过询问现场负责人,其称履带挖掘车确实在城市道路上行驶过,行驶路程50米左右。施工单位未能提供批准履带车在城市道路上行驶的相关许可证明,执法队员对其进行普法教育。
因当事人未经相关部门许可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驶履带车的行为违反了《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根据《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和《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对其作出了相应的行政处罚决定。
履带车、铁轮车以及超限超载等车辆,擅自在道路上行驶,容易造成道路损坏,缩短城市道路、桥梁等城市基础设施正常使用年限,增加维护成本,而且妨碍车辆、行人的正常通行,极易引发道路交通安全事故。如果有相关工程项目确需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在城市道路上行驶,事先务必前往市政建设管理部门和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并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保障道路通行和安全。
法条链接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第二十七条
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二)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驶;
第二十八条
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需要在城市道路上行驶的,事先须征得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
军用车辆执行任务需要在城市道路上行驶的,可以不受前款限制,但是应当按照规定采取安全保护措施。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