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擅自倾倒装修垃圾不仅会对环境造成损害,还可能给居民生活带来不便,影响城市的美观和公共安全。
近期某日夜里,杨浦区五角场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接到违法行为线索,称有人在政本路某某小区外擅自倾倒、堆放装修垃圾,影响了周边居民的生活环境。执法人员随即前往现场检查,发现该处堆放有袋装的墙纸、水泥块和碎砖块等装修垃圾,经现场测量,堆放占用面积约为4平方米,现场未发现相关人员。
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执法人员守在案发现场等待,最终发现了当事人赵某骑电动自行车到案发地点准备再次倾倒装修垃圾。经询问调查,赵某承认其为逃避小区收费和贪图方便,趁夜间路人少,擅自将装修出租屋产生的垃圾通过电动自行车运至案发处丢弃。执法人员责令赵某立即停止违法行为,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清理所有非法倾倒的装修垃圾,同时对赵某进行了普法宣传教育,强调了遵守相关法规的重要性及其行为对社区环境造成的负面影响。赵某的行为违反了《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上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和《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执法机关对赵某作出了罚款人民币1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为进一步巩固执法效果,预防类似违法行为再次发生,五角场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加大了对辖区内易发地点的巡查力度,及时发现和制止擅自倾倒或抛洒装修垃圾的行为。在日常巡查和执法过程中,积极向市民进行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倡导市民自觉遵守法律规定,共同营造和维护良好的城市环境和社会秩序。
释法说理
《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三款:装修垃圾应当由符合规定的市容环境卫生作业服务单位负责收运,物业服务企业等装修垃圾投放管理责任人应当将装修垃圾交由其收运。禁止擅自倾倒、抛撒装修垃圾。违反规定的,由城管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