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安全不忽视,户外招牌设置备案也不可松懈!
发布日期:2024-11-29

案情回顾

  近期由消防安全联合检查发现青浦区香花桥街道清河湾路某足浴店设置户外招牌挡住外墙窗户上的逃生通道口的情况。青浦区香花桥街道办事处的行政执法人员获悉上述情况后,立刻到现场进行检查,发现该足浴店临街窗户上的确设有户外招牌,挡住了逃生窗。

  行政执法人员现场对该店店长进行询问该户外招牌是否进行过备案,店长表示没有备案过,也没有这方面的意识。行政执法人员要求该店对上述的户外招牌进行限期整改,将消防安全窗留出。同时,行政执法人员对户外招牌设置的相关法律条款对该足浴店进行宣传,并限期责令其对户外招牌设置按照规定进行备案。

  责令改正期满后,行政执法人员到该足浴店进行复查,其已经按照消防安全要求对户外招牌进行修改,将消防逃生窗留出,但当问及是否进行户外招牌进行备时,店长表示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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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鉴于该足浴店对户外招牌备案不重视,行政执法人员当即开具调查(询问)通知书,约谈该足浴店进行就户外招牌设置未备案进行立案调查,该足浴店如期缴纳了罚款。同时,行政执法人员继续耐心对其进行户外招牌设置相关法律条文宣传,最终该足浴店对其户外招牌进行了备案。

普法要点

  户外招牌的设置规定如下:

  《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在历史文化风貌区或者风貌保护街坊内、风貌保护道路或者风貌保护河道沿线、文物保护单位或者优秀历史建筑上设置户外招牌的,或者因结构、体量、位置等因素设置户外招牌可能影响公共安全的,应当经区绿化市容部门批准后设置。

  《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四款规定:设置前款以外的户外招牌的,设置者应当在设置前向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办理备案手续。

  本案当事人设置户外招牌违反了《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设置前未向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办理备案手续。

  依据《上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和《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设置户外招牌未办理备案手续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三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温馨提示

  户外招牌是展示城市形象的“名片”,招牌的设置形态、色彩、材料、规格不仅影响设置效果,还涉及市容市貌,且事关“头顶上”的安全,设置户外招牌应当按照《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设置户外招牌应当符合户外招牌技术规范和设置导则的要求,并且获取批准或办理备案手续。

来源:青浦城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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