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近期,浦东新区高桥镇综合行政执法队在莱阳路4279弄小区日常巡查时发现某住户在装修时存在涉嫌损坏房屋主体和承重结构的行为,遂立案调查。
二、办案经过
2024年04月01日,高桥镇综合行政执法队队员张勇锋、陆峰至莱阳路4279弄19号101(复式)室检查发现,该处房屋存在五处墙体缺失及一处地面损坏,以数字①-⑥标注(详见现场勘验图及证据照片),陪同检查的有该小区物业工作人员李保护。检查时该户业主唐琼不在现场,据李保护介绍,其中拆除墙体②、⑤系上任业主实施,其他墙体及地面损坏系现任业主于2024年3月20日-3月25日实施,未办理相关审批手续,执法队员现场拍照摄像取证。
04月02日,执法队员再次到上述地址进行检查,李保护、业主唐琼、上海同丰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房屋质量检测站徐志坚在现场,经查,在4月01日检查时现场情况的基础上,另有四处墙体变动情况,以⑦-⑩标注(详见现场勘验图),唐琼承认,②、⑤、⑦、⑩墙体损坏系上任业主所为,其他墙体损坏及下挖地坪系其于2024年3月实施,李保护认可唐琼的说法,据徐志坚现场介绍,上述①-⑩墙体及地面均涉及承重构件,后续会出具相关检测报告,执法队员现场拍照摄像取证。
04月12日,上海同丰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房屋质量检测站出具沪房鉴(014)证字第 C(2024)0015-1号《房屋质量检测报告》,显示上述房屋内有12处承重构件拆除及1处下挖地坪,其中有6处承重构件有装修的痕迹,对现任业主对房屋承重构件损坏程度等级评定为2级。
4月19日,唐琼到执法队接受调查并提交案件相关材料,进一步确认违法事实,并表示具体情况以检测报告为准;当日,执法队员向其送达沪(浦)高府责改决字[2024]第090082号《责令改正决定书》。
04月24日,执法队员向李保护调查,其说明唐琼在上述房屋内实施了损坏6处承重构件及1处下挖地坪的行为,其他承重构件系上家所为。
04月28日,唐琼委托上海龙固加固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承重构件及下挖地坪进行了恢复并出具竣工验收报告。
05月07日,执法队员到现场进行复查,比对竣工验收报告,当事人已按要求对损坏的承重结构进行了恢复。综上所述,当事人唐琼于2024年03月日在浦东新区莱阳路4279弄19号101(复式)室实施了损坏房屋承重结构(损坏6处承重构件及1处下挖地坪,损坏程度等级评定为 2级)的行为,收到责令改正通知书后能够按要求改正其违法行为。
2024年5月31日,执法队员向当事人送达《听证告知书》(沪(浦)高府罚听告字[2024])第090021号,当事人表示自愿放弃听证及陈述申辩的权利。
2024年7月02日,执法队员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普2408090024号)。
三、法律依据
违反条款:《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第(一)项:禁止下列损害公共利益及他人利益的行为:(一)损坏房屋主体和承重结构。
处罚条款:《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第八十三条: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损坏房屋主体和承重结构的,由区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以案释法
有效区分前任与现任业主的违法行为,做到基本事实清楚,证据完整确凿。在案件的调查过程中,发现房屋存在多处损坏房屋主体和承重结构的部位,但有部分是上任房主所为,依据现场调查的基本违法事实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作出责令现任业主对涉案损坏墙体进行全部修复的责令改正决定书,本案部分墙体虽然不是现任业主所为,但是其作为房屋买受人有义务对已损坏的主体及承重构件进行修复;但就行政处罚上,执法队遵循比例原则,坚持过罚相当,仅对本案当事人破坏的房屋主体和承重结构进行处罚,同时考虑到当事人积极配合整改等因素,作出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使得处理结果更加合理和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