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静安区石门二路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收到街道市容所反馈,称某沿街商铺新开水果店不肯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存在私自处理生活垃圾的问题,市容所已告知多次,经营用生活垃圾处置需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用,并由专人进行清运,但该店负责人反应比较抵触,对此要求不甚理解。执法人员赴该处店铺进行教育宣传:按照《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产生城市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和有关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因此商户不能自行处置生活垃圾,必须交专人予以收运。商户起初并不理解,认为已经按照要求进行垃圾分类了,附近就有垃圾厢房,为什么还必须要收取这个费用,表示不愿缴纳。执法人员对其进行解释立法初衷在于:一是单位产生的垃圾量不能与居民产生垃圾量相提并论,具有量大的特点,如自行倾倒会产生普通垃圾厢房难以负荷的情况,影响民用。二是为防止单位乱倾倒生活垃圾影响市容环境,从源头杜绝该行为的发生。
经执法人员耐心解读,当事人不再坚持,表示理解并会去相关部门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执法人员也开具相应文书要求当事人进行整改。一周后当事人缴纳完毕,整改符合要求。
静安区石门二路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通过普法教育、服务营商、联勤联动等措施着力保障辖区安定有序、助力营商环境。
[普法小贴士]
法律依据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条:产生城市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和有关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法律责任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可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下且不超过1000元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