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奉贤区庄行镇综合行政执法队的执法队员巡查至庄行西街时,发现有人在南桥塘河道内清洗容器,河道水面漂浮有白色污染物。
经查,上述行为系当事人俞某所为,现场在河道清洗的容器装贮的物体为立邦净味2合1内墙乳胶漆。
当事人称其在装修刷墙,中途因墙面颜色需要更换,贪图方便就在河道清洗装贮过乳胶漆的容器。
当事人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整改符合要求。
执法机关综合考虑违法行为造成的危害后果及当事人落实整改情况,并经重大案件集体讨论,作出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的行政处罚决定。
法条链接
《上海市河道管理条例》
第三十四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二)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有害污染物的车辆、容器;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由市水务执法总队、区河道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乡(镇)水利机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