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浴室、理发店、美容店等人员密集且流动性大的公共场所经营者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后,还应当按照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卫生许可证,方可营业。
【案情介绍】
近期,嘉定区外冈镇综合行政执法队(城管中队)接获区卫生健康委员会移送的案件线索,位于冈峰公路上的某浴室涉嫌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即擅自营业。中队迅速行动,派遣执法队员前往现场进行调查核实。
经过现场检查,确认该浴室已获得营业执照,并有消费者出入。在对负责人进行现场询问后得知,该浴室已营业两个月,但尚未取得卫生许可证。
鉴于该浴室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外冈镇人民政府对该浴室作出了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法条链接】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公共场所经营者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后,还应当按照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卫生许可证,方可营业。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擅自营业曾受过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处罚的;
(二)擅自营业时间在三个月以上的;
(三)以涂改、转让、倒卖、伪造的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