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块头”现形记
发布日期:2025-01-21 字号: [     ]

  以往治理超重车辆过程中,宝山城管机动一队曾多次联合交警等部门开展不定时、多点位设卡检查,人力物力投入巨大,但治理效果却不够理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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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协商,区局与区交通委建立了案件移送机制,通过应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锁定违法事实、固定违法证据,实现全时段、全天候的执法模式,将超重治理由人力密集型向人机交互型转变,让“大块头”及时显形,不仅减少了人力投入成本,也提高了治理实效。

基本案情

  近日,宝山城管机动一队接收了交通委移交的车辆信息,江杨南路桥设置的车辆超限监控系统检测到:车牌号为沪EXXXXX的车辆某日通过江杨南路桥近呼兰路南向北方向约80米处时,车货总质量为46.05吨,而江杨南路桥的最大允许总质量为40吨,该车超过标准质量6.05吨,超重比例为15.12%。在接收移交单并获得车辆所属企业相关信息后,执法人员联系企业相关人员至中队进行询问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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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置结果

  在证据面前,当事人对车辆超重行驶的事实承认不讳。该超重车辆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驶的行为违反了《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因超重通过后未造成桥梁损坏且当事人主动整改违法行为,宝山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对其作出罚款2000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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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小课堂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项: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二)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驶。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来源:宝山城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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