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浦区殷行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接到投诉,反映某小区一户房屋在装修过程中,有损坏墙体的行为。执法人员经现场检查发现,墙面已完成粉刷,难以确认墙体是否存在损坏,遂安排房屋质量检测机构进行鉴定,并立案调查。
经鉴定,该房屋内共有四处墙体存在拆改情况,且均为承重构件,损坏等级评定为2级。经询问,当事人称其2024年6月购入上述房屋后,7月组织实施了房屋的装修活动,8月中旬其根据户型设计,授意装修公司对上述四处承重构件进行了拆改。
执法人员针对以上情况,对当事人开具《责令改正通知书》。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改正了违法行为。综合执法队针对当事人损坏房屋承重结构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罚款五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于2025年1月缴纳罚款,本案办结。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以下法律法规规定:
《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第(一)项:
禁止下列损害公共利益及他人利益的行为:
(一) 损坏房屋主体和承重结构。
《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第八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损坏房屋主体和承重结构的,由区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