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黄浦区老西门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对中华路一家开业的理发店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店经营范围内没有张贴《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便开展营业。执法人员当场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开具了《调查(询问)通知书》,要求该店负责人王某到队部配合调查。
执法队员向区卫健委开具《执法协助函》,确认该店铺是否需要办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同时向房东核实该店实际开业日期。翌日,王某按约到队部配合调查,辩称自己对公共场所需办理相关卫生许可证的法律法规不熟悉,承认自己存在没有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执法队员向王某解读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相关条款,告知公共场所经营者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后,还需按照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卫生许可证,方可营业。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不仅违反了法律法规,也给消费者的健康带来了潜在风险。执法队员根据租房合同、营业执照等材料,认定其行为属于未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要求王某限期整改。王某在规定的日期内办理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整改符合要求。
公共场所经营者必须增强法律意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办理卫生许可证,确保合法合规经营。下一步,老西门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将继续加强监管和执法力度,守护好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助力营商环境提质增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