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乱扔垃圾不可为 环保法律意识心中记
发布日期:2025-03-11 字号: [     ]

  近期,静安区石门二路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接城运部门反馈,位于辖区某道路上堆放了大量生活垃圾。执法人员接报后立即赶往事发地检查,经查确有大量生活垃圾堆放于道路上,影响通行,但现场未见处置人员,周边虽仅有一处园区但园区内有较多企业,一开始执法人员无法锁定作案对象,随即执法人员调取了园区内监控录像及城运监控探头,锁定了处置人员、定位行动轨迹、顺藤摸瓜,揪出“作案人”是园区内的保洁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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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查,当日该保洁公司需要处理一大批塑料泡沫盒,曾联系过垃圾清运单位予以收运,但是处理量过大,清运单位无法一次全部收运。为图省事,该保洁公司“自作聪明”让保洁人员把垃圾直接搬至园区外附近的道路上,认为环卫部门看到了就会清运掉,于是就“不管不顾”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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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执法人员当即对该公司进行严肃教育,乱扔垃圾是对他人对社会极不负责任的行为:一是会影响环境卫生。大型垃圾丢弃在道路上并随意堆放,会破坏城市的整洁和美观,影响城市的整体形象。二是会危害交通安全阻碍通行:大型垃圾占据道路,会迫使行人、非机动车甚至机动车改道行驶,增加了交通事故的风险。此外,垃圾堆放还可能遮挡行人和驾驶员的视线,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特别是在夜间或视线不佳的情况下,这种风险更为显著。三是随意丢弃大型垃圾,会使政府和城市管理部门投入更多的人力和资源来清理公共场所的垃圾,这对公共管理造成不利影响。

  经执法人员的教育,该企业认识到自己不负责任的行为会“惹出这么多麻烦”,表示下不为例,愿意接受处罚。

  执法人员现场开具相关法律文书,责令当事人进行整改并约谈企业负责人员进行调查询问,依法进行查处。

  乱扔生活垃圾在道路上的危害是多方面的,需要引起社会各界的高度重视。为了改善城市环境、保障居民生活质量和交通安全,应加强人民群众、单位自觉履行垃圾分类和规范投放,提高公众的环保意识和法律意识。

普法小贴士

  法律依据: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四款:禁止随意倾倒、抛洒或者堆放城市生活垃圾。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以上行为的,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

来源:静安城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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