毁绿=违法!这条红线可别踩!
发布日期:2025-03-13 字号: [     ]

  近日,闵行区虹桥镇综合行政执法队在日常巡查中,成功处理了一起破坏小区公共绿化的案件。执法人员在巡查至某别墅小区时,发现某户房屋东侧绿化带出现异常。原本的绿化带被蓝色彩钢板封闭隔断,经现场勘察和物业公司指认,此处原有的 3.5 米绿篱隔离带已被租户王某(化名)擅自损毁破坏。

  经了解,王某称其租住房屋院外的绿篱存在遮挡采光和虫害隐患问题,便擅自雇人将绿篱全部搬离。查阅小区竣工图纸后,执法人员确认王某破坏的绿篱属于小区公共绿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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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明确相关情况,虹桥镇综合行政执法队向闵行区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发送执法协助函。得到回复后得知,王某未履行任何审批程序,且被破坏的绿篱属于常绿片植灌木。

  依据调查结果,执法人员再次约谈王某,明确告知其行为违反了《上海市绿化条例》的相关规定。同时,根据《上海市绿化条例》第四十五条,责令王某限期改正,并处以绿化或绿化设施补偿标准三至五倍的罚款。

闵城有话说

  绿篱作为居住区绿化的一部分,受到《上海市绿化条例》的严格保护。虽然王某认为绿篱位于住宅院外,属于 “自家范围”,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 274 条规定,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个人无权擅自处置。此外,物业因未能及时发现并上报童某的违法行为,存在管理失职。执法人员约谈了物业负责人,要求物业服务企业加强小区巡查力度,坚决杜绝毁绿行为的发生。

  虹桥镇综合行政执法队始终坚持以 “721” 工作法为主线,坚持处罚与教育并重,严格规范行政执法程序,持续推动市民生态意识的逐步提升。闵行城管提醒广大市民,公共绿化是共享的资源,保护公共绿化,人人有责!

【普法小贴士】

  《上海市绿化条例》第三十七条 禁止下列损坏绿化和绿化设施的行为:

  (一) 偷盗、践踏、损毁树木花草;

  (二) 借用树木作为支撑物或者固定物、在树木上悬挂广告牌;

  (三) 在树旁和绿地内倾倒垃圾或者有害废渣废水、堆放杂物;

  (四) 在绿地内擅自设置广告、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五) 在绿地内取土、焚烧;

  (六) 其他损坏绿化或者绿化设施的行为。

  《上海市绿化条例》第四十五条

  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损坏绿化或者绿化设施的,由市或者区绿化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绿化或绿化设施补偿标准三至五倍的罚款。

来源:闵行城管
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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