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基本案情】
徐汇区长桥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在日常巡查时发现,长桥三村某幢居民楼天井内有人正在搭建违法构筑物,执法人员当即责令施工人员停止搭建。随后,执法人员向该小区物业公司管理处的负责人了解情况,关于为何不及时制止违章搭建、未及时上报等相关问题,物业经理表示知晓该处违建的情况并予以口头劝阻、制止,未当场测量和拍照留证,后因为物业工作比较繁忙,未在24小时内上报给业委会和行政管理部门。执法人员和物业公司工作人员随即一同前往违法建筑搭建处,一起对业主进行劝阻和制止,业主当场就拆掉了其天井内的违法构筑物。
物业公司作为小区的管理服务企业,未及时制止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也未及时上报违法行为,导致违法行为顺利实施、违建投入使用。调查完毕后,执法队根据《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第五十九条、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对物业公司作出了责令改正,并处罚款。
02【管理依据】
《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第五十九条
物业服务企业发现业主、使用人在物业使用、装饰装修过程中有违反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以及临时管理规约、管理规约行为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或者临时管理规约、管理规约予以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报告业主委员会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接到物业服务企业的报告后,应当依法对违法行为予以制止或者处理。
03【法条依据】
《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第八十七条
物业服务企业违反本规定第五十九条规定,对业主、使用人的违法行为未予以劝阻、制止或者未在规定时间内报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由区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