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容颜共守护,莫当社区传单侠
发布日期:2025-03-17 字号: [     ]

前言

  整洁的楼道、清爽的公共设施承载着市民对品质生活的向往。然而,随意散发的商业宣传品却如“城市牛皮癣”,不仅破坏社区环境美观,更潜藏多重消费隐患。《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明确禁止在公共场所散发商业宣传品,正是以法治之力为城市文明筑起防护墙,守护每一位市民“家门口的体面”。

案件审理过程

  近日,杨浦区延吉新村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接到辖区某居民区志愿者举报,反映有人在该小区内散发游泳健身广告。执法队员立即出动,开展相关调查。经现场检查发现该小区多个楼道门口信箱、楼梯、楼道公告栏内、汽车门把手、居民楼内灭火器箱等有某健身房健身游泳宣传品。该宣传品上内容为:健身一年999元、私教包月1980元。散发涉及楼道22处,其中执法人员在该小区楼层过道及居民家门把手上发现宣传品126张。执法人员当场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并前往涉事健身房开具《调查(询问)通知书》,要求其负责人前来配合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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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调查,行为人为张某,系该健身房宣传品推广承包商,其承认在该小区散发上述商业性宣传品。张某本人对此行为后悔不已,于当天将上述区域乱散发的广告自行清理整洁,表示今后不再有类似情况发生。

  该行为违反了《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执法队员依据此案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结合裁量基准依法对其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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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张传单,检验的是城市法治成色;一方楼道,折射的是社会文明高度。延吉新村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在此提醒广大市民朋友,请自觉遵守《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切勿擅自在公共场所散发、张贴广告,对违法商业宣传说“不”。共同守护家门口的“诗与远方”,让法治清风拂遍每个角落!

相关法律依据

  《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树木和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上张贴、悬挂宣传品。因特殊情况需要在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上临时张贴、悬挂宣传品的,应当经区绿化市容部门批准,按照批准的时间和范围张贴或者悬挂,并在期满后及时清除。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选择适当地点设置公共招贴栏,并负责日常管理。

  禁止单位和个人在树木和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上刻画、涂写。禁止单位和个人在主要道路、景观区域、商业集中区域、交通集散点、轨道交通站点以及市绿化市容部门确定的其他公共场所散发商业性宣传品。

  区绿化市容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发现本辖区内有乱张贴、乱悬挂、乱刻画、乱涂写、乱散发行为,行为人未能及时清除或者难以发现行为人的,应当组织清除。

  违反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清除,可以处警告、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其中,对以张贴、悬挂、刻画、涂写、散发等形式组织发布宣传品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对违反规定随意张贴、悬挂、刻画、涂写或者散发宣传品,在其中公布通信工具号码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通知通信工具号码使用人限期接受处理;逾期不接受处理的,书面通知通信管理部门暂停其通信工具号码使用。通信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书面通知后,及时通知相关电信业务经营企业暂停其通信工具号码使用。

来源:杨浦城管
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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