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管、法院联动,助力天井围墙恢复原状
发布日期:2025-03-20 字号: [     ]

01【基本案情】

  为消除漕北高层优秀建筑“三旧变三新”修缮工程最后一块短板,确保项目的整体效果,近期,徐汇城管徐家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以下简称执法队)坚持严格依法履职,依托徐汇法院执行庭助力,恢复了位于小区西南角的一处天井围墙破墙开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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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人员现场测量天井破墙开门的情况

  鉴于当事人自称在多年前购房时,围墙开门情况便已存在,而在提供身份证件等重要材料不予配合的情况下,本案案件调查一度陷入停滞。执法队迎难而上,积极作为,在徐汇新村居委、高建物业的支持下,开展旁证取证工作;并主动与外省市公安部门发函联系,得到协助,取得当事人户籍证明,确保后续执法工作的推进。

  复议阶段,执法队在徐汇区复议局监督指导下,会同街道司法所、社区律师,反复前往现场和相关部门,不断强化事实认定,提升证据力。在收到维持街道要求恢复原状的行政复议决定后,当事人未在15日内,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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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人员在法院递交申请强制执行材料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规定,执法队依程序向徐汇区人民法院递交强制执行申请。徐汇法院执行庭在收到申请后高度重视,迅速组成合议庭,并在较短时间内作出了维持原意见的行政裁决书。

  当事人在被依法告知法院行政裁决决定和街道依裁决制定的执行计划后,又通过国家信访方式企图阻止执行,但最后在法律威严和执法队员耐心普法教育下,最终同意代为恢复天井围墙原有面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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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案系徐家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首例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案件,过程较为全面。通过此案的办理,既强化了队员依法履职的意识,也为以后同类案件的办理,获得有益借鉴。

02【普法小贴士】

  《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第五十六条 业主、使用人应当遵守国家和本市的规定以及临时 管理规约、管理规约,按照房屋安全使用规定使用物业。禁止下列损害公共利益及他人利益的行为: (三)破坏房屋外貌。

  《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第八十五条: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破坏房屋外貌,擅自改建、占用物业共用部分,损坏或者擅自占用、移装共用设施设备的,由区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恢复原状,可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来源:徐汇城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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