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设坡道存隐患依法处置筑安全
发布日期:2025-03-27 字号: [     ]

  近日,嘉定城管菊园中队接12345市民服务热线转反映:“沪宜公路南侧(近霍城路)人行道存在擅自改造非机动车道设置坡道现象,影响行人通行安全。”

  接报后,中队执法队员第一时间抵达现场核实处置。经现场勘察,被投诉区域存在长约2.5米、宽0.8米的混凝土结构违规坡道。通过走访沿街商户了解得知,该坡道系多年前商户为方便非机动车通行私自浇筑,但因商铺多次转租,已无法确认违法当事人。为此,队员走访属地社区和调取资料,确认了该处商铺房屋权利人并进行了约谈。指出其作为产权人,要履行好管理责任,对承租人的违法行为要及时制止纠正。产权人表示虽然坡道非其本人设置,但愿意主动履行管理责任进行整改。次日,产权人联系施工人员拆除了违规坡道,恢复了人行道原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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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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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后

  在此,中队提醒广大市民朋友,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确需临时占用的,应依法办理行政审批手续。市民发现类似问题,可通过12345热线或嘉定城管热线69910550反映,共同维护城市道路安全。

普法贴示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

  (二)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驶;

  (三)机动车在桥梁或者非指定的城市道路上试刹车;

  (四)擅自在城市道路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

  (五)在桥梁上架设压力在4公斤/平方厘米(0.4兆帕)以上的煤气管道、10千伏以上的高压电力线和其他易燃易爆管线;

  (六)擅自在桥梁或者路灯设施上设置广告牌或者其他挂浮物;

  (七)其他损害、侵占城市道路的行为。

来源:嘉定城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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