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1-10-12
标题 关于印发《上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督办法》的通知
发文机构   公开类型 主动公开
索引号 MB2F300040/2021-00253 印发日期 2021-10-12

关于印发《上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

执法监督办法》的通知

 

各区城管执法局、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市局执法总队、机场地区执法支队、自贸区综合执法大队、临港新片区综合执法大队:

现将《上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督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执法监督文书样式

 

                   

 

2021年10月9日

 

 

 

 

上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督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建立常态化监督制度,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上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条例》等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城管执法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对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以下简称城管综合执法)及相关活动的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职责分工) 市城管执法部门是全市城管综合执法监督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市局执法监督处和市局执法总队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办法的具体实施。

区城管执法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城管综合执法的监督,具体工作由区局监督机构承担。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城管综合执法的监督,具体工作由街镇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承担。

第四条(工作原则) 城管综合执法监督工作应当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错必纠的原则,实行预防与纠错、监督检查与改进工作相结合,保证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

第五条(监督信息化) 市城管执法部门会同区城管执法部门建立完善全市统一的城管综合执法信息系统和监督平台,利用现代技术手段开展数字化监督,提高监督工作的信息化和规范化水平。

第六条(监督队伍建设) 市、区城管执法部门应当加强城管综合执法监督队伍建设,配备符合条件的专职监督人员,经过统一培训后取得城管综合执法监督证件。

街镇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应当配备兼职监督人员,开展日常督察。

第七条(社会监督) 市、区城管执法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通过政府网站、微信公众号、政务公开栏等,公布本单位执法监督电话、通信地址,受理公众对违法或者不当城管综合执法行为的投诉举报;使用真实姓名或者单位名称投诉举报的,应当为其保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投诉举报人。

市、区城管执法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执法监督工作的需要,聘请人民监督员,参与城管综合执法监督活动。

 

第二章 监督内容

第八条(监督内容) 城管综合执法监督的内容,主要包括下列事项:

(一)依法行政的情况;

(二)重要制度执行的情况;

(三)重点工作推进的情况;

(四)重大案(诉)件办理的情况;

(五)城管综合执法队伍建设的情况;

(六)其他依法应当监督的事项。

第九条(依法行政监督) 依法行政情况监督的具体事项,包括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实施情况以及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适当等。

第十条(重要制度执行监督) 重要制度执行情况监督的具体事项,包括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行政执法责任制、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等制度的执行情况。

第十一条(重点工作推进监督) 重点工作推进情况监督的具体事项,包括市、区城管执法部门年度主要工作以及重大执法保障的推进和落实等。

第十二条(重大案件办理监督) 重大案(诉)件办理情况监督的具体事项,包括领导批示件、环保督察件、媒体曝光件、重复投诉件、重复信访件以及其他具有较大社会影响的案(诉)件的办理。

第十三条(队伍建设监督) 城管综合执法队伍建设情况监督的具体事项,包括执法人员管理、行为规范、内务管理、装备管理等。

 

第三章 监督方式

第十四条(监督方式) 城管综合执法监督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依法行政情况报告;

(二)行政执法日常督察;

(三)行政执法案卷评查;

(四)行政执法专项检查;

(五)重大案(诉)件督办;

(六)联合督查督办;

(七)行政执法评议;

(八)其他执法监督方式。

第十五条(依法行政报告) 区城管执法部门、街镇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应当每年开展依法行政工作自查,并将自查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告上级城管执法部门。

依法行政情况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执法制度和执法队伍建设,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情况,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和改进措施等事项。

第十六条(日常督察) 市、区城管执法部门应当制定督察计划,对街面执法实效和队伍建设等情况开展行政执法日常督察。街镇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应当加强日常自我督察。

日常督察可以采取巡查、抽查、随访、暗访等形式。

第十七条(案卷评查) 市、区城管执法部门应当定期对本级和下级城管执法部门、机构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评查。

案卷评查的内容,主要包括执法主体、违法事实的认定、法律适用以及执法程序等事项。

案卷评查可以采取集中评查、网络抽查、案件回访等形式。

第十八条(专项检查) 市、区城管执法部门应当根据工作安排,对依法行政、重要制度执行、重点工作推进等情况组织开展行政执法专项检查。

专项检查可以采取书面汇报、调研座谈、现场检查、案卷抽查、交叉检查、暗访等形式。

第十九条(重大案件督办) 发生重大案(诉)件的,市、区城管执法部门应当及时进行督办。

督办的内容,主要包括是否受理立案、违法行为认定、法律适用、办理程序、处罚及移送等事项。

督办可以采取文函督办、现场督办、会议督办等形式。

第二十条(联合督查督办) 市、区城管执法部门可以联合政府督查、司法行政等相关部门,加大对重点工作、重大事项的督查督办力度,推进依法行政,推动工作落实和问题解决。

第二十一条(执法评议) 市、区城管执法部门应当按照公平、公正的原则,每年对本级和下级城管执法部门、机构的行政执法工作进行评议,评议结果向各区人民政府通报或者报告。

市、区城管执法部门进行行政执法评议时,可以委托第三方社会组织或机构,对城管综合执法活动进行社会满意度测评。

第二十二条(监督机制) 市、区城管执法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工作机制,每年制定监督工作方案,定期召开监督例会,将执法监督工作中的有关情况予以通报;对存在行政执法问题突出、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约谈被监督单位的负责人。

 

第四章 监督措施和程序

第二十三条(监督人员要求) 市、区城管执法部门开展现场执法监督活动时,监督人员不得少于两人。监督人员应当出示执法监督证件,并对监督活动进行全过程记录。

第二十四条(监督措施) 市、区城管执法部门开展执法监督,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监督城管执法部门、机构自查、报告有关情况或者就有关事项作出解释说明;

(二)查阅、调取行政执法案卷和其他有关材料;

(三)询问城管执法人员、行政相对人和其他相关人员,并制作询问笔录;

(四)组织实地调查、勘验,或者进行必要的录音、录像、拍照等;

(五)组织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取行政相对人、专家、学者的意见;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二十五条(督察告知单) 市、区城管执法部门在行政执法日常督察中,发现街面执法实效、队容风纪、内务管理等问题的,除当场纠正的以外,应当制发《督察告知单》。

有关城管执法部门、机构收到《督察告知单》后,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向上级城管执法部门书面报告整改情况。

第二十六条(督办通知单) 市、区城管执法部门对重要制度执行、重点工作推进或者重大案(诉)件办理进行督办时,应当制发《督办通知单》。

有关城管执法部门、机构应当在收到《督办通知单》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上级城管执法部门书面报告有关情况,情况复杂或者进展缓慢的,经督办部门批准可适当延长办理时限,延长时限不得超过三十日。

第二十七条(执法监督决定书) 市、区城管执法部门在执法监督中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制发《执法监督决定书》:

(一)逾期未按照《督察告知单》要求进行整改、情节严重的;

(二)收到《督办通知单》后无正当理由案(诉)件久拖不决或者拒不落实督办要求的;

(三)其他应当制发《执法监督决定书》的情形。

对街镇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制发的《执法监督决定书》,抄告相关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有关城管执法部门、机构应当在收到《执法监督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级城管执法部门书面报告有关情况。

第二十八条(执法监督建议书) 市、区城管执法部门在执法监督中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制发《执法监督建议书》,并向相关区人民政府通报或者报告:

(一)行政执法工作存在普遍性问题的;

(二)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不当的;

(三)其他应当制发《执法监督建议书》的情形。

有关区城管执法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执法监督建议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上级城管执法部门书面报告有关情况。

 

第五章 监督工作纪律

第二十九条(回避规定) 市、区城管执法部门执法监督人员与办理的监督事项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应当回避。

第三十条(保密规定) 城管综合执法监督事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其他需要保密的,市、区城管执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予以保密。

第三十一条(监督对象责任) 下级城管执法部门、机构当积极配合上级城管执法部门的执法监督工作,对不执行执法监督决定的,由市、区城管执法部门通报批评,并可以建议有权机关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理。

城管执法人员拒绝、阻挠、妨碍执法监督,不执行执法监督决定的,由其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令书面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等行政处理。

第三十二条(过错责任追究) 城管执法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造成行政执法行为违法,并产生危害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按照相关规定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第三十三条(监督人员责任) 城管综合执法监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执法监督职责的;

(二)违法行使执法监督权的;

(三)利用执法监督工作谋取私利的;

(四)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施行时间) 本办法由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解释,自2021年10月15日起施行。2019年10月1日发布的《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监督办法》(沪城管执〔2019〕73号)同时废止。

 

附件执法监督文书样式

 

 

 

 

 

 

 

 

样式1

市/区城管执法部门

督察告知单

                      编号:

督察对象


督察时间


督察地点


存在问题


整改要求


备注


督察人员:                     审核人:

市/区城管执法部门

年  月  日

 

 

样式2

市/区城管执法部门

督办通知单

                                 编号:

督办对象


督办事项


督办要求


办理时限


督办结果


备注


督办人员:                      审核人:

市/区城管执法部门

年  月  日

样式3

市/区城管执法部门

执法监督决定书

(  )城管监决字[20  ]第    号

 

                

因你单位                                                     我局于             制发了《督察告知单》/《督办通知单》,由于你单位                                                                    ,现依据《上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督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作出以下决定:                                                                               

                                                           

请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我局书面报告有关情况。

 

 

 

市/区城管执法部门

年  月  日

 

 

 

样式4

市/区城管执法部门

执法监督建议书

(  )城管监建字[20  ]第    号

 

                

我局在执法监督工作中发现你单位存在以下问题:

                                                    

                                                     

现依据《上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督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向你单位提出以下工作建议

                                                    

                                                      

请在收到本建议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我局书面报告有关情况。

 

 

 

                           市/区城管执法部门

                                  




来源: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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