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关于印发《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跨省毗邻区域城管执法协作指导意见(试行)》《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跨省毗邻区域城管执法协作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 | ||
发文机构 | 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 公开类型 | 主动公开 |
索引号 | MB2F300040/2022-00094 | 印发日期 | 2022-11-02 |
文号 | 沪城管执〔2022〕2号 | 体裁 | 通知 |
关于印发《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
跨省毗邻区域城管执法协作指导意见(试行)》《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跨省毗邻区域城管执法协作规定(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各有关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单位、部门:
为贯彻长三角区域一体化发展战略,纵深推进长三角区域城管执法协作一体化进程,建立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跨省毗邻区域城管执法协作机制,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等三部门联合制定了《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跨省毗邻区域城管执法协作指导意见(试行)》《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跨省毗邻区域城管执法协作规定(试行)》,请各有关单位遵照执行。
附件:1.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跨省毗邻区 域城管执法协作指导意见(试行)
2.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跨省毗邻
区域城管执法协作规定(试行)
2022年11月2日
附件1
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跨省
毗邻区域城管执法协作指导意见(试行)
为贯彻落实长三角区域一体化发展战略,进一步推动长三角区域城管执法一体化进程,建立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跨省毗邻区域城管执法协作机制,特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会议精神,严格落实《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规划纲要》,以加强跨区域城管执法协作为重点,强化区域联动,规范协作流程,提升执法效能,形成示范区省际毗邻区域城管执法资源共享、信息互通、协作通畅的工作格局,为长三角区域一体化及全国跨区域合作提供可复制可推广的城管执法协作机制制度经验。
二、主要任务和措施
(一)选定执法协作示范点。示范区内上海、江苏、浙江两省一市的毗邻区域,即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黎里镇,浙江省嘉兴市嘉善县西塘镇和上海市青浦区金泽镇,以及吴江、嘉善、青浦交界的其他乡镇街道,作为执法协作示范点,引导区域内各级城管执法部门开展执法协作活动。
(二)列出共同管辖事项清单。立足于首批长三角区域一体化城管执法协作清单,先期确定乱张贴、乱刻画、非法户外广告、无序设摊、非法收运处置建筑垃圾、露天焚烧秸秆等作为共同管辖事项,进一步梳理两省一市城管执法部门的权力清单中具有跨地域性、流动性的违法行为处罚权和强制权,针对容易发生管辖权冲突的案件,作为共同管辖事项清单。
(三)搭建跨区域执法协作平台。健全定点定期巡查机制,实现人员和巡查区域精准匹配,快速发现、快速处置各类城市管理问题。建立跨区域执法协作信息平台,实现城管执法相关数据交流互换。强化事前研判,定期开展联合执法检查、整治,推动联勤联动、资源人力高效配置,实现执法力量精准调度,有效打击跨区域各类违法行为。
(四)明确案件线索和证据移送标准。发现案件线索和已开始调查取证后发现非本部门管辖的,应及时告知区域内享有管辖权的部门并将相关证据材料予以移送。如有数个部门共同享有管辖权的,应向先立案的部门移送;均未立案的,按照有利于打击违法行为、提升执法实效的原则,协商确定由罚款数额规定较高的一方处理。
(五)完善调查取证协助机制。有管辖权部门应以书面形式向其他部门提出协助请求,接到协助请求的部门应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回复;收到协助申请的部门没有管辖权或没有被请求协助之行为职权,或超出城管执法协作范畴等,可以说明理由。提供协助的一方不得收取任何形式费用或者设置其他条件。
(六)建立执法结果互认与执行机制。逐步建立行政处罚结果跨区域互认机制和信用联合惩戒机制,将合作事项清单中相关行政处罚信息录入毗邻区域城管执法协作信息平台,实现处罚信息、信用惩戒信息共享,供区域内相关管理执法部门参考,提升执法协作实效。
三、工作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2022年底前)。统一印发《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跨省毗邻区域城管执法协作指导意见(试行)》《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跨省毗邻区域城管执法协作规定(试行)》,明确工作重点,部署各项任务。
(二)组织实施阶段(2023年1月至4月)。根据本指导意见,示范区内各相关城管执法部门要加强沟通交流,并组织开展共同管辖清单中相关执法的事项的日常执法检查和联合执法工作,按时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三)总结推广阶段(2023年5月至2023年7月)。区域内各城管执法部门要加强对本指导意见的推进情况、特色做法等进行经验总结,形成工作成果书面报告,于2023年7月10日前报送至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汇总后,交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执委会政策法规部。
四、工作要求
(一)落实领导责任。要充分认识长三角区域一体化城管执法协作工作的重要意义,认真组织实施,发挥好领导核心作用,确保工作落实。各城管执法部门要加强领导,分解任务、明确责任、督促落实,在人力、物力、财力上予以支持和保障。
(二)精心组织部署。各城管执法部门要突出目标导向,制定具体方案措施,明确时间进度表。要指定专门机构,精心组织,保障工作落到实处。要主动作为,开拓创新,提供可推广可检验的做法和成果。
(三)强化政策支撑和法治保障。示范区内城管执法协作过程中涉及有关一体化制度创新、重大改革集成的政策和法律问题,由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执委会会同两省一市城管执法主管部门向两省一市政府和人大常委会提出政策建议或者立法及释法建议。
附件2
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跨省
毗邻区域城管执法协作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长三角区域一体化发展战略,进一步推动长三角区域城管执法一体化进程,建立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跨省毗邻区域城管执法协作机制,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示范区内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省际毗邻区域各级城管执法部门执法协作工作。
第三条 各城管执法部门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将案件或有关线索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
(一)超出本部门地域管辖范围的;
(二)超出本部门职责权限的;
(三)违法行为涉嫌刑事犯罪的。
第四条 示范区内各城管执法部门依据执法检查职权或者通过受理投诉、举报等途径发现的不属于自己管辖的违法行为及线索,应当及时与有管辖权的城管执法部门沟通,并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关案件或线索进行移送。
第五条 案件管辖按照以下规则确定:
(一)对在毗邻区域内实施一个违法行为,各方均有管辖权的,已经立案的,按照“谁先立案谁管辖”的原则处理。未立案的,由罚款数额规定较高的一方处理;
(二)在毗邻区域内连续实施数个性质相同的违法行为,各方均有管辖权的,按照本条第一项规定确定管辖部门;一方城管执法部门处罚后,区域内其他城管执法部门可以根据国家和本省市法规、规章予以依法处理。
第六条 对管辖权有异议的,由毗邻区域双方城管执法部门协商解决,也可以交由双方上级部门进行协商解决。
第七条 城管执法部门法制机构审核通过后的案件,方可进行案件移送。移送案件应当指定二名以上执法人员专门负责,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妥善收集、整理、保存证据材料;
(二)核实有关情况,确定接受移送的单位;
(三)与接受移送的单位进行沟通、协商;
(四)办理移送交接手续;
(五)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对于在日常监管、执法巡查过程中发现的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违法行为,为防止证据灭失,应当先行固定有关证据,再办理移送手续。
第九条 案件移送材料包括:
(一)涉嫌行政违法案件移送函;
(二)相关现场执法文书;
(三)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现场照片及现场检查(勘验)过程中的音视频记录;
(四)收集、调取的有关书证材料;
(五)与案件有关的其他证据材料。
第十条 实行先行登记保存、扣押措施的,有关证据材料应当一并移送。
第十一条 案件移送中,一方城管执法部门依职权调查收集的各类证据材料,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关于证据标准规定的,其他城管执法部门可根据本省市地方法规、规章进行参考和援用,必要时可请对方协助,共同进行实地核查证实。
第十二条 执法人员可根据需要和授权,对区域内相关城管执法部门行政处罚案卷、执法检查数据等进行查询、调阅、援用。
第十三条 需要异地城管执法部门协助办案的,办案地城管执法部门应当制作执法协作函件,载明需要协助调查的内容。
需要异地共同开展勘验、检查、查封、查询、询问等调查活动的,还应当提供相应立案文书及其他相关法律文书。
第十四条 办案地城管执法部门提出协助请求的,协作地城管执法部门应当及时予以配合,不得收取任何形式的其他费用或者设置其他条件。
第十五条 对协作过程中获取的违法线索,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及时移交有管辖权的城管执法部门或者其他有关管理部门。
第十六条 异地进行调查取证的,协作地城管执法部门应当派员协助,并协助将相关人员通知到本机关办公(办案)场所等合适地点进行询问、开展调查取证。
第十七条 各城管执法部门应当通过办案平台等信息化载体,及时上传区域内相关行政处罚、信用惩戒等信息,供其他管理及执法部分参考、援用,实现信息互联、互通、共享。
第十八条 各城管执法部门应当加强城管执法业务交流,定期开展联合执法专项活动,组织短期培训、专题研讨、执法观摩或联合演练等。
第十九条 一方城管执法部门在毗邻区域开展专项检查或行业执法整治活动时,需要协助的,收到协助函的一方应积极予以支持与配合。
第二十条 针对社会普遍关注、媒体重点聚焦、群众反映强烈的重点领域或行业,区域内各城管执法部门可以组织开展统一联合执法行动。
联合执法按照统一发布、统一时间、统一力量、统一查处的原则,组织执法人员在各自辖区内开展执法行动或互派执法人员协助执法。
第二十一条 各城管执法部门在筹划年度重大联合执法整治、执法检查计划时,应共同协商、达成一致,实施时互相配合。
第二十二条 各城管执法部门对于在执法工作中遇到的热点、难点问题,可根据需要适时召开区域协商会议,相关各方分管领导、业务处(科)室负责人、办案人员共同参加,讨论研究形成解决方案。
第二十三条 因各地城管执法部门的职权范围不一致,办案地城管执法部门请求协作地其他主管部门协助的,协作地城管执法部门应给予配合,并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由上海市城市管理执法局和江苏省住建厅、浙江省住建厅城管执法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