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有市民反映,某某公路旁有人占道设摊经营、兜售蔬菜、小百货等,严重影响行人和车辆通行。
被投诉的公路位于城乡结合部,接投诉后,中队即派出执法人员至现场,发现路边确有一些摊位,摊主多是售卖自产自销的农产品的老人家,间或有一两个售卖生鲜、小百货的年轻摊主,大部分靠在路基边,并不太影响行人、车辆通行,引发投诉的应该是个别几个摆放比较“突出”的摊位,位于转弯处,摊位面积也较大,“挡”人不让。
见城管来了,个别设摊者开始收摊离开,作为城管,心中甚是欣慰,感谢配合;大部分设摊者是要在城管下车,经劝阻和责令后才会离开,这样也不错,毕竟“七分服务、二分管理加上一分执法”,我们也乐得用管理手段解决市容方面的问题;剩下极个别的摊位,恰恰也是原本就摆放比较“突出”的那些个,就只能用“霹雳手段”,开出书面的《责令改正通知书》,启动执法程序,这个时候,那几个顽固摊位才开始慢吞吞收拾,一边还要抱怨城管不给活路,甚至还真有热心路人要求城管网开一面,让我们把“治安”管管好得了,别对不偷不抢的百姓这么不好……
每每碰到这种情况,作为一线城管执法人员,是有些无奈的,对于占道设摊,作为一线执法队员,我们真的有些话想说。其实,取缔占道设摊,就只是我们城管的一项日常工作,是法律法规赋予我们的职能,出发点一定是为了人民群众生活的更好,如果做“好城管”需要以不作为作为代价,那太讽刺了。
曾经有个议题, “政府面子(市容市貌)和老百姓肚子(设摊者的生计)”哪个更重要?其实,在这两个根本无需比较,毕竟政府最大的面子就是让百姓丰衣足食,百姓过的不好,政府怎么可能有面子。市容市貌这事儿,虽然看起来是表面化的东西,但其实就是远远不是那么简单。正如形容一个人,面色红润有光泽,其实还是需要内在的健康才能做到。另外,若饱了占道设摊者的肚子,那合法租店面经营者的肚子谁来保证,饿着了开店的人,政府能有面子么?
我们这儿一般会以《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查处占道设摊,说是为了市容环境卫生,其实还是为了维持秩序,毕竟当地都设有农贸市场(不仅有经营性摊位,还有自产自销临时摊位)、小商品市场,来保障辖区群众的日常生活所需,既然有人按照规定在里面合法经营,品质有监督、人员有登记,那不按规定行事的,不管设摊理由是菜场太远不方便过去还是外面人多生意更好,就不该理直气壮,毕竟就是违反了规定,况且在路边设摊,真的很容易引发一些小意外、小摩擦,有时候,一些驾车设摊的人,看到我们来了就急匆匆离开,说实在的,我们还真担心他们在紧张状态下开车的安全性。
取缔设摊,可以责令改正,改正后还可以罚款,如果实在不改正,城管还能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暂扣物品和工具。所谓“城管抢东西”的说法,大概就是由“暂扣”得来的。我想说的是,法条规定可以暂扣,暂扣的目的一般是基于两点,第一,为了当场制止设摊行为,第二,若不暂扣,不少设摊者是不肯接受罚款的,有时暂扣物品少了,还要讨价还价,认为不合算。我们一直致力于让所有人明白,暂扣只是个手段,如果当事人能配合,我们乐意不使用,但即便我们不暂扣物品,该处罚还是得处罚。另外,暂扣的物品也会严格按照暂扣时间予以归还。
普法小贴士
《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桥梁、人行天桥、地下通道及其他公共场所设摊经营、兜售物品,影响市容环境卫生。违反规定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城管执法部门可以暂扣当事人经营兜售的物品和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工具,要求其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当事人接受处理后,城管执法部门应当及时返还暂扣的物品与相关工具,属非法物品的,移送有关部门处理。城管执法部门对暂扣的物品应当妥善保管。对于易腐烂、变质等不宜保管的物品,城管执法部门可以在留存证据后根据实际情况妥善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