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前绿化不属个人,公共绿化不可占有
发布日期:2022-10-28


近日,共和新路某小区内业主为了自身的爱好,擅自占用小区公共绿化,私自将防疫用隔离护栏移至门前绿化带,将绿化带圈为己用,并在绿化带内种花种菜,被物业发现后依然我行我素。小区居民劝说无果后拨打“12345”,高境城管第一时间上门查看情况,快速处置了该擅自占用绿化的违法行为,责令其立即拆除防疫用隔离护栏,恢复原有绿化种植。

 

不少底楼业主或多或少会有这样的想法,自己买底楼就是为了方便利用门前屋后的一些场地,也算不得是贪小便宜。

 

有这种想法,其实也可以理解,毕竟近水楼台先得月,但千万不要做出“过分”举动,否则不仅违法,还要面临相应的处罚。

 

《上海市绿化条例》第三十七条: 禁止下列损坏绿化和绿化设施的行为: (一)偷盗、践踏、损毁树木花草; (二)借用树木作为支撑物或者固定物、在树木上悬挂广告牌; (三)在树旁和绿地内倾倒垃圾或者有害废渣废水、堆放杂物; (四)在绿地内擅自设置广告、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五)在绿地内取土、焚烧; (六)其他损坏绿化或者绿化设施的行为。

 

《上海市绿化条例》第四十五条: 责令改正,并可处绿化或绿化设施补偿标准三至五倍的罚款。

 

《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第(四)项: 禁止下列损害公共利益及他人利益的行为: (四)擅自改建、占用物业共用部分。

 

《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第八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破坏房屋外貌,擅自改建、占用物业共用部分,损坏或者擅自占用、移装共用设施设备的,由区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恢复原状,可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破坏绿化、擅自改变绿化带用途都属于违法行为,造成后果,可是要被处


来源: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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