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
物业使用性质不是你想改就能改
近期,奉贤区奉城镇综合行政执法队接到属地居委反映,位于洪庙某小区内的一处房屋进行违规改造装修,用于出租。接到反映情况后,执法人员立即赶至现场进行核实。
检查发现,该处房屋处于装修初期阶段,将房屋原始结构进行改造,在多个房间内新增隔断加装卫生间进水、排污管道,执法人员当即责令施工人员停止施工。经进一步调查,该违法行为的当事人是二房东,为了赚取更多租金,打算将该处原始结构为3室2厅2卫的房屋改造成5室5卫,每个房间内都配置独立卫生间。执法人员约谈当事人,告知其擅自改变物业使用性质的行为违反了《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责令其限期改正,恢复原状。经执法人员教育劝告,当事人态度配合,积极整改。
擅自改变物业使用性质涉及改接电线线路、进水排污管道等问题,存在安全隐患,容易引发管道渗漏堵塞风险,对周边居民的正常生活造成影响。此次,奉城镇综合行政执法队与属地居委发挥联动机制作用,提前介入,及时制止,将违法行为遏制在萌芽阶段,维护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
整改前
整改后
普法链接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一款:业主、使用人应当按照规划资源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或者不动产权属证书载明的用途使用物业,不得擅自改变物业使用性质。
法律责任适用条款:
《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第八十六条:业主、使用人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八条规定,擅自改变物业使用性质的,由区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可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执法权限依据:
《上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条例实施办法》第五条第二款第三项:城管执法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依据房屋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未遵守物业管理、房产市场管理、住房保障、优秀历史建筑保护、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