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坚持普法先行 让违建当事人主动自拆
发布日期:2023-04-27


近日,静安城管石门二路街道执法中队接到12345投诉称,辖区内某小区有正在搭建违章建筑的情况,中队当即派队员赶赴现场。


拆除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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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违章搭建系该处房屋使用人将原屋顶天窗进行拆除,并利用屋顶平台进行额外搭建。


拆除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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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队执法人员就该违章搭建对当事人进行普法教育,责令当事人立即停工并实施拆除,当事人原本有些抵触情绪,但得知自己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相关规定之后,最终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并主动拆除了该违章搭建。


拆除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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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一步,静安城管石门二路街道执法中队将继续强化巡查管控,对新建违建保持“零容忍”,做到发现一起、制止一起,切实维护好辖区安全、和谐、有序的环境。


名词解释


“违章建筑”,是指违反《城乡规划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动工建造的房屋及设施,法律明确就叫违法建筑。即: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违反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或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而占地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筑物。


普法小贴士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来源:静安城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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