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3月初,杨浦城管延吉新村街道中队执法人员在一次巡查过程中,发现敦化路靖宇东路路口有一辆履带式挖掘机在未对道路实施保护的情况下,正沿着敦化路由北向南行驶。执法人员当即示意履带车驾驶员靠边“停车”,配合调查。该履带车驾驶员现场未能提供允许在城市道路上行驶的相关行政许可证明,执法部门决定予以立案查处。
经调查,该履带车为某施工单位所有,事发当日,该履带车正准备驶往某居民区附近实施绿化平整工作。该单位在明知未取得相关许可的情况下,仍存在侥幸心理,将履带车行驶在城市道路上。最终,因当事人认错态度诚恳,且该违法行为未造成明显路面损害,执法部门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依法对其作出罚款人民币肆仟伍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整改前
整改后
履带车、铁轮车以及超限超载等车辆,擅自在道路上行驶,极有可能造成道路受损。不仅会导致城市道路、桥梁等城市基础设施正常使用年限大大缩短,而且极易诱发道路交通安全事故,危害十分严重。
城管执法部门在此提醒,如果有相关工程项目需要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在城市道路上行驶,事先务必要去市政建设管理部门和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相关审批手续,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
普法小课堂: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项:
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二)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驶。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