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是我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也是一部“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
为弘扬法治精神,切实履行“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近日,普陀区真如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立足岗位职责,来到铁三角园区城管工作室,组织开展“民法典”宣传活动,致力于推进法治政府建设。

活动开展前,为把普法宣传工作做深做实,铁三角园区城管工作室负责人向园区领导和群众征集了相关热点问题,如园区违法搭建问题的处置,户外广告设施、户外招牌的申请办理流程,定期维护、保养及安全检查义务,以及违规设置的后果等。民有所呼、必有所应,针对这些热点问题,执法队员提前做好宣传工作部署和材料准备。
活动现场,执法队员通过播放PPT和发放普法材料的方式,并结合相关案例和工单的解释剖析,向铁三角园区人员介绍了《民法典》、《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上海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技术规范》、《上海市户外招牌设置技术规范》的相关法律知识。普法宣传过程中,铁三角园区人员都十分有兴趣。
在接下来的工作中,普陀城管将持续依托城管工作室,构建“小区(园区)+城管”共管共治、共建共享的治理格局,把普法宣传触角延伸到企业、群众身边,切实提高社区人员学法、懂法、守法、用法意识,提高社区人民群众对城市管理工作的认知与支持。

普法小课堂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二条 业主对专有部分的权利和义务 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六条 业主的相关义务及责任 业主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相关行为应当符合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要求,对于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执行政府依法实施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业主应当依法予以配合。
业主大会或者业委会,对于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业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及管理规约,请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业主或者其他行为人拒不履行相关义务的,有关当事人可以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或者投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脱落、坠落致害责任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户外广告以及非广告的霓虹灯、标语、招牌、标牌、电子显示牌、灯箱、画廊、实物造型等户外设施,应当按照批准的要求设置。
违反规定设置户外设施的,由城管执法部门或者其他有关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不改造或者拆除的,强制拆除,对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者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他户外设施设置者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