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对市十五届人大三次会议 第0970号代表建议的答复 | ||
发文机构 | 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 公开类型 | 主动公开 |
索引号 | 印发日期 | 2020-04-27 |
对市十五届人大三次会议
第0970号代表建议的答复
顾倩燕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禁止在人行道上放置垃圾桶及其在市政垃圾箱周边乱扔垃圾的建议”的代表建议收悉,经研究,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您的建议由我局、市绿化市容局负责承办,其中我局为主办单位,市绿化市容局为会办单位。收到您的建议后,我局领导高度重视,到普陀区长寿路街道、静安区江宁路街道进行实地调查研究,并召集机关处室和基层城管执法部门负责人研究对策措施;同时,主动加强与市绿化市容局沟通联系,认真听取其意见建议。
您反映普陀区长寿路街道长寿路常德路路口周边商户擅自设置垃圾桶有损市容环境问题以及静安区江宁路街道常德路武定路路口人行道上设置的固定市政废物箱存在满溢情况,经我们实地查看,的确如您所言,这些现象不仅影响市容市貌,也影响上海生态之城建设。
根据《上海市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垃圾容器不得设置在主要交通道路及其人行道上,其他道路需要设置时,应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依据《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实施办法》《上海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城管执法部门对于擅自占用城市道路人行道设置各类设施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对于逾期不改正违法行为、未造成城市道路损坏的,处500至5000元罚款;对于逾期不改正违法行为、且造成城市道路损坏的,处5000元至20000元或者修复费三至五倍的罚款。
经调查,普陀区长寿路街道长寿路常德路路口放置的垃圾桶为常德路1242号商铺所有。该商铺与普陀区市容环境收费管理所签订单位生活垃圾清运协议,清运单位在清理完垃圾后,商铺未及时收走垃圾桶,导致占用人行道。普陀区城管执法局已依法对该商铺进行立案调查,责令其在垃圾清运完毕后及时将垃圾桶收走,不得占用人行道。目前此商铺已自行整改完毕,未造成道路损坏。(见附件照片1、2、3)
针对静安区江宁路街道常德路武定路路口人行道上设置的固定市政废物箱存在满溢情况,我局已责成静安区城管执法局协调静安区绿化市容局、静安区城发集团、静安区江宁路街道对此问题进行研究整改。目前,静安区城发集团已增加此路段市政垃圾桶清运频次,避免出现废物箱满溢情况。静安区城管执法局对于该处加强执法检查,督促垃圾清运公司加强清运,对周边使用者加强宣传教育。(见附件照片4、5、6)
您提出加强对人行道上垃圾桶管理的建议,对我们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全面贯彻落实习总书记考察上海时所作关于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聚焦人民群众需求,通过绣花般的细心、耐心、巧心不断提高城市管理精细化水平,努力创造宜业、宜居、宜乐、宜游的良好环境,让人民有更多获得感,为人民创造更加幸福美好生活的指示具有很好的指导和促进作用。
2020年,全市城管执法部门将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上海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提升城市治理现代化水平的部署要求,进一步美化街区环境、优化环境秩序,努力让广大市民群众感受到城市的温度、生活的美好。重点做好以下三方面工作:
一、加大执法管理力度
深入贯彻落实“美丽街区”建设三年行动计划以及城管执法精细化三年行动计划,继续深入推进全市美化街区环境及生活垃圾分类专项执法整治工作。重点聚焦主要道路、景观区域、交通枢纽等重点区域,依法从严查处违法搭建、破墙开店、违法设置户外广告设施、责任人未按规定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及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等街面常见违法违规行为,精准治理街面环境突出问题,实现年内建成100个美丽街区的目标,提升城市环境品质,彰显街区特色和魅力。
二、加大日常管控力度
全市城管执法部门坚持问题导向、需求导向、效果导向,充分依托城市运行中心“一网统管”平台,会同相关部门建立健全城市管理基础数据库,强化数据共享、动态分析、功能整合和应用联动,以科学化、精细化、智能化执法管控措施,提升精准施策、精细治理的能力和水平。综合运用“视频巡逻、实兵巡逻、智能预警、智能派单”等多种模式,提高实时发现问题、快速处置问题、有效固化证据的能力。
三、加大社会宣传力度
各级城管执法部门将继续深入开展“7.15”城管公众开放日、夏令热线等活动,依托全市5950家城管社区工作室,进一步加强法律法规社会宣传,增强市民群众的法治观念,引导市民群众自觉遵守城市管理的法律法规,提高社会各界和市民群众环境保护意识,引导市民群众自觉巩固街面环境及生活垃圾分类整治成果,营造保护城市环境人人有责的浓厚社会氛围。积极推广“路管会”,“门责制”等工作模式,建立健全商户自治、行业自律、市民参与的工作机制,构建“共建共治共享”美丽街区的工作格局,形成共治自治的良好局面。
以上是对您在市十五届人大三次会议提交代表建议办理情况的答复。十分感谢您对城管执法工作的关心支持,衷心希望您今后继续给予我们指导和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