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第15届3次0434号代表建议_关于请市法制办研究郊区街道区域内集体土地上拆除违法建筑的执法主体和权限的意见建议 | ||
发文机构 | 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 公开类型 | 主动公开 |
索引号 | 印发日期 | 2020-05-15 |
案由陈述:
一、概况
随着城市化进程加速,郊区从原有乡镇划转成立越来越多的街道。许多街道内还存在很多集体土地。由于历史原因,上述集体土地上还有较多违法建筑存在。根据《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实施办法》(2015年市政府令37号)和沪城管执﹝2016﹞55号等法律规定,“发生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村庄规划区范围即行政建制村边界)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规定进行建设的违法行为,由乡、镇城管执法机构以乡、镇人民政府名义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乡、镇人民政府可以拆除”。同时国有土地上的违法建筑执法由区、县城管执法部门负责查处,而规土部门只查处违法土地,违法建筑特别是民宅违法建筑也不在规土部门执法范畴。所以针对街道集体土地上违法建筑拆除执法主体和权限方面的法律法规存在空白,这就导致街道集体土地上的存量违法建筑执法主体不明确,不能及时有效地对集体土地违法建筑依法依规开展整治。
二、必要性和重要性
(一)提升环境的必要。目前集体土地上的违法建筑因整体环境较差,给上海国际化形象带来了很多负面影响。应尽快落实违法建筑整治主体,实施环境整治,提升环境水平势在必行。
(二)影响社会安全和稳定。集体土地上的存量违法建筑多用于出租,多为外来人口聚居区,经营业态较为低端,建筑形式多存在安全隐患,现场环境脏乱差,给社会管理和社会治安造成很大压力,因此加快拆违有利于整个辖区的安全稳定。但街道集体土地上违法建筑拆除如无明确的法律条文,将引发拆除对象的不满情绪,引发上访,影响社会稳定。
(三)影响土地征收,加大动迁成本和难度。集体土地上违法建筑多为无证建筑,在遇到动迁征收时动迁成本多高于拆违成本,加大了谈签的难度,影响动迁腾地,长期下去影响土地征收,进而影响撤村撤队;二是补偿金额经常难以纳入动迁前期成本,给财政造成很大压力。
意见建议:
建议市法制办牵头,落实街道集体土地上存量违法建筑的执法主体和执法权限,有效推进违法建筑整治工作,提升辖区整体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