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第15届3次0039号代表建议_改善营商环境依法行政的建议 | ||
发文机构 | 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 公开类型 | 主动公开 |
索引号 | 印发日期 | 2020-05-25 |
一、现状
依法行政是最佳的营商环境。对违法行为依法处理,但“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27条),依法减少不必要的行政处罚,对改善营商环境和节省行政资源都有巨大益处。
近年来,从中央到地方出台了不少改善营商环境的政策,上海作为改革开放的排头兵成绩斐然,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在“五违四必”和项目建设等工作中亦做出了突出贡献,然而在执法过程中也不时地听到一些企业的抱怨,对一些行政处罚存在争议,许多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不仅影响了企业的经营,也占用了大量的行政资源。
二、问题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第三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第三十八条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从上述法律条款可以看出,对社会确实造成危害的行为是必须要依法处罚外,对于轻微的或未造成社会危害的违法行为是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但在实际操作中,执法部门的尺度相对严格,在检查过程中发现的一些轻微的违法行为,不管有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或损失,几乎感觉都要被行政处罚,一些企业总感觉终日惶惶。
近年来,上海市已连续为广大企业出台多项利好政策,企业营商环境已大幅改善,特别是上海司法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应急管理局在2019年3月已经出台过一份《市场轻微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免罚清单》,已经涵盖了三十四项免罚的范围,但相比于企业经营范围而言仍然过少,并且在遇到检查或整治等专项秩序整顿活动时,行政主管部门的执法尺度明显收紧。在这种情况下,许多企业的经营极容易受到影响。
三、建议
1、建议建立明确的执法规则,提升执法人员的执法水平,进一步落实“服务为民、执法为民”的宗旨。建议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加强免罚清单的落实示范工作,明确处罚的尺度。对清单外其他“可罚可不罚”的行为,采取免罚处理,为企业经营发展保驾护航。
2、加强法制宣传,由政府法制办等牵头各部门,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针对处罚频次较高的行为,对企业展开培训,加强广大企业的守法意识,依法规范自身行为。同时通过学习也进一步提升执法部门的执法水平,尊重纳税人,全心全意为企业服务,让上海的每一家企业感受到营商环境的改善所带来的温暖,并乐于扎根于这片改革开放先行先试的热土。